我国是否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如题所述

 存款保险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其发生支付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的一项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源于上世纪30年代美国大萧条之后人们对风险的深刻理解。

它是目前各国较为公认的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存款保险制度与央行、监管机构并称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我国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而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是加快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步伐。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据张健华介绍,在金融高度一体化的情况下,金融机构风险极易传播和蔓延。目前我国房市、股市的低迷,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等都可能引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反弹。经济高速增长期间金融机构被掩盖的问题有可能集体暴露。这就需要建立制度对相关风险加以约束。

  “美国此轮危机导致了19家银行的倒闭,但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防范了风险的扩大,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融恐慌和社会不稳定。”张健华说。

  据介绍,此前我国尚未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剥离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还是向银行注资,其实都是政府主导的隐性保险制度。这在事实上隔断了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制衡关系。进而,还有可能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实行缺乏独立性。

  张健华指出,即将推出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将包括,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使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限额赔付,规定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仍有权从该机构清算资产中得到追偿;实行风险差别费率,以起到正向激励和辅助监管的作用。而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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