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678号决议的投票国有那些?拜托了各位 谢谢

如题所述

安理会678号决议的投票国是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 5个常任理事国: 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 1990年的非常任理事国: 加拿大、哥伦比亚、科特迪瓦、古巴、埃塞俄比亚、芬兰、马来西亚、罗马尼亚、也门、扎伊尔 非常任理事国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经选举每年更换5个,不可即行连任。根据地域分配原则,每次新选出的5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和非洲的3个国家、一个东欧国家和一个拉美或加勒比地区国家。 1990年11月29日,联合国安理会以12票赞成、2票反对(古巴、也门)、1票弃权(中国)的多数通过第678号决议,授权联合国成员国在伊拉克于1991年1月15日之前仍拒不执行从科威特撤军等安理会有关决议的情况下,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维护、执行有关决议,恢复海湾地区的和平与安全。 678号决议是自1950年朝鲜战争以来,联合国安理会授予最广泛的开战权力的决议。678号决议的主要内容是: 1.要求伊拉克完全遵守第六六0号决议及随后的所有有关决议,并决定,在维持其所有各决定的同时,为表示善意,暂停一下,给予伊拉克最后一次遵守决议的机会。 2.授权同科威特政府合作的会员国,除伊拉克在1991年1月15日或之前按以上第一段的规定完全执行上述各决议,否则可以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维护并执行安全理事会第660号决议及随后的所有有关决议,并恢复该地区的国际和平与安全: 3.请所有国家对根据本决议第二段采取的行动,提供适当支援。 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即使用武力)的678号决议,这是联合国成立45年内继朝鲜战争期间通过的关于派遣所谓“联合国军”的决议之后的第二个动武决议。关于朝鲜战争的那项决议是在拥有否决权的苏联缺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尚被剥夺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的情况下通过的,应该说是非法的。而这次的678号决议,却是在苏联密切配合美国、五大国基本一致的情况下通过的,因此,也可以说这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次实施《宪章》缔造者所设想的集体安全行动。 678号,中国投了弃权票。这是因为该决议草案采用了“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的措词,实质上是允许采取军事行动,这一内容有悖于中国政府力主和平解决的一贯立场。有关各方和国际社会公认:中国在海湾危机中采取了负责而公正的立场,对维护该地区的和平与伸张国际正义起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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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5-02
1990年11月30日 安理会通过678号决议,规定1991年1月15日为伊拉克从科威特撤军的最后期限,被伊拒绝后1991年1月,海湾战争爆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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