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266条和282条的内容。
我记得见过282条经过修改之后的内容如下:
282、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违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但忘记了修改年份以及内容出处,请问以上是否为最新修改内容呢?
该《意见》是一直都没修改过的,只是民诉法修改了二次,于是条文序号发生了变化,该《意见》正文里引用民诉法条文序号的语句也相应作了修改。具体过程如下:
一、民诉法(1991年4月9日通过)
第二百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266、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
282、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违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三、民诉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12月8日通过 法释〔2008〕18号):
二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282条调整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违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266条没有变化。
五、民诉法于2012年8月31日再次修正后,这两条规定的序号和内容又发生了变化,但该《意见》里的引用序号还未发文进行调整。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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