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否在近期经过一次修改?

求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266条和282条的内容。

没有,最近修改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修改。
新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
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266、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282、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违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满意的话请采纳,谢谢!追问

我记得见过282条经过修改之后的内容如下:
282、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违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但忘记了修改年份以及内容出处,请问以上是否为最新修改内容呢?

追答

该《意见》是一直都没修改过的,只是民诉法修改了二次,于是条文序号发生了变化,该《意见》正文里引用民诉法条文序号的语句也相应作了修改。具体过程如下:

一、民诉法(1991年4月9日通过)
第二百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266、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
282、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违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三、民诉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12月8日通过 法释〔2008〕18号):
二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282条调整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违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266条没有变化。
五、民诉法于2012年8月31日再次修正后,这两条规定的序号和内容又发生了变化,但该《意见》里的引用序号还未发文进行调整。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满意的话请采纳,谢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30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8月31日,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根据该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故就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修改问题了,因为已经废止了。
第2个回答  2013-05-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8号)
二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282条调整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违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266条没有变化。
新的解释尚未发布,这两条均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