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
(1)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法律在程序上对所有的选民同等对待,选民投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原则。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或公民平等权)于选举制度的体现。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不仅要体现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还要体现实质上的平等(本原则作为单独的简述题还应答上:我国
选举法规定城乡代表的人口比例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
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这也是为了保证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
(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在县级及县级以下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目前,扩大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是我国
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4) 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
(5) 差额选举的原则。我国选举法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并分别规定了直接选举与差额选举中的具体差额比例,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性的又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