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可以制定
地方性法规的只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