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劳动节法定三天假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如题所述

五一劳动节法定三天假从2008年开始的,在2007年12月14日,中国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春节的放假起始时间由农历年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五一”由7天调整为3天,减少4天;清明、端午、中秋增设为法定节假日,各放假3天。五一黄金周也将成为历史。2008年起,五一黄金周变为五一3天小长假。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五一国际劳动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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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8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第513号令规定,是从2008年开始的,劳动节的法定假日为天(5月1日),一般会通过串休,连休三天。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7个,分别为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其中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新年、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和中秋节放假1天。

国际劳动节又称“五一国际劳动节”(International Workers' Day或者May Day),是世界上80多个国家的全国性节日。定在每年的五月一日。它是全世界劳动人民共同拥有的节日。

1889年7月,由恩格斯领导的第二国际在巴黎举行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决议,规定1890年5月1日国际劳动者举行游行,并决定把5月1日这一天定为国际劳动节。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作出决定,将5月1日确定为劳动节。1989年后,国务院基本上每5年表彰一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次表彰3000人左右。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具体内容可在中国政府网站上查询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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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2-19

国务院在制定放假安排的时候,先会优先确保5月1日当天在假期以内,然后根据周末就近原则及尽量不调休原则,从相近的两天调取两天假期,例如

如果5月1日对应星期一,则放假时间为4月30日-5月1日,其他时间正常上班。


如果5月1日对应星期二,则放假时间为4月31日-5月2日,4月30日周六补上班。


如果5月1日对应星期三,这个以前放假的时候导致连上7天班情形,大家普遍反映很累,所以今年2019就直接只在周三放假,不调班。


如果5月1日对应星期四,则放假时间为5月1日-5月3日,5月4日周日补上班。


如果5月1日对应星期五,则放假时间为5月1日-5月3日,其他时间正常上班。


如果5月1日对应星期六或星期日,则放假时间为4月31日-5月2日或5月1日,其他时间正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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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7
五一劳动节法定三天假是从2008年开始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
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4个回答  2013-06-08
楼主你好,五一劳动节法定三天假是从2008年开始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
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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