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专业人士,轻伤鉴定中面部单条创口3.5厘米或累计创口达5厘米。在实际鉴定的时候就变成了面部单条

请问专业人士,轻伤鉴定中面部单条创口3.5厘米或累计创口达5厘米。在实际鉴定的时候就变成了面部单条创口4.5厘米或累计创口达6厘米才能算轻伤呢

  打架致人面部单条创口3.5厘米或累计创口达5厘米,不构成轻伤。如果是面部单条创口4.5厘米或累计创口达6厘米才能算轻伤。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追问

谢谢,为什么网上是3.5累计创口达5厘米的规定呢?

追答

不清楚你的从什么网上看到的,我提供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4年以上实施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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