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也。卑与尊斗,皆为贼。斗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为戏,戏之重也。向人室庐道径射,不得为过,失之禁也。都城人众中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过失似贼,戏似斗,斗而杀伤傍人又似误,盗伤缚守似强盗,呵人取财似受赇,囚辞所连似告劾,诸勿听理似故纵,持质似恐吓。如此之比,皆为无常之格也。
是《晋书》卷三十《刑法志》中的内容,万分感谢
追答这个还真需要一段时间啊,不知道你是否急着要,急着要估计有难度啊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