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方式

银行结算方式的提示付款期和期限

一、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对银行结算方式的规定
  首先,企业财务人员要明确目前在中国与支付结算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
  其次,财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信用观,学习熟悉票据法律制度,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使用各种结算方式。在实施出票、背书等各种票据行为时,必须认真、细致,遵守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的要求。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存款银行要求的方式、文字、格式填写票据,认真核对票据上的各项记载内容,核对所使用的印鉴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外,还要注意印鉴有无缺损变形等情况。
  最后,财务人员必须正确认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区别与联系,注意结算方式选择与交易合同签订工作的协调与配合。故在进行结算方式的选择时,一定要重视交易合同的签订工作,注意与企业定价、现金折扣等财务政策的协调与配合,使票据关系建立在可靠的基础关系之上,弥补或预防无法行使票据抗辩权带来的缺憾,利用合同这种形式,防范未取得对价情形下的票据付款造成的损失。
  二、各种企业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之比较
  1、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目前按使用的范围不同,分为全国银行汇票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的应用区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和上海市。
银行汇票与企业相关的特点主要有: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2)、全国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华东三省一市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只须提交银行汇票联。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
  (3)、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4)、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除了以上银行汇票的特点外,还有见票即付的特征,“票随人走,人到款到,凭票收款”是它的突出优点,因此成为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区域性银行汇票。2008年12月1日,小额支付系统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于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地区正式上线运行,上线后,上述地区以直联方式加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均可直接签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上述区域内代理付款行见票即付,跨系统提示付款时与出票行系统直连,款项解付安全,实时到账,进一步畅通了中小金融机构汇路,尤其增强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服务能力。依托于小额支付系统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改变了原有的压数机物理防伪措施,它采用基于密押防伪技术的票据资金清算防弊机制,不仅增强了防伪能力,而且提高了银行间票据资金清算的安全与效率,有助于有效防范银行支付结算风险,更好地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
  2、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目前我国已全部采用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其业务是指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实现银行本票信息的实时比对和资金清算的业务。采用小额模式处理银行本票后,银行本票出票信息全部转化为电子信息,录入出票行行内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由代理付款行采集票据信息和密押后,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转发出票行行内系统进行自动比对兑付。其收费与传统的银行本票业务收费相同。它不仅拥有传统本票的特点,如信用度高、使用广泛、功能齐全、票面不受金额限制、支持连续地背书转让、提示付款期限为1个月;而且兑付便捷:同城辖区内各银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实现银行本票的跨行实时兑付,资金快速变现。
  3、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即为付款人。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另外,商业汇票还具有融通资金的作用。传统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这事实上就是一种低风险信贷。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2009年10月28日我国建成投入运行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电子商业汇票不仅有纸质票据的所有功能,而且由于其最大的特性是签发和流转都采取电子化方式,以数据电文来完成,因此企业在使用过程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交易资金在途时间大大缩短,资金周转效率明显提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实现了电子商业汇票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又因为该系统与银行、财务公司行内系统及人民银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连接,可实现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融资交易和提示付款的即时转账结算,同步完成票据融资交易的交割,实现票款对付,实时、跨地区流通使用,规避票据遗失风险,增强了业务的安全性,加快了结算速度,从根本上解决纸质商业汇票交易方式效率低下、信息不对称、风险较大等问题。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也由现行纸质商业汇票付款期限的6个月延长到了1年。
  由于电子商业汇票的特殊性,企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二是必须是具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基本技术条件,比如,应当是商业银行的网银企业客户等;三是所选择的开户银行能够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并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支票是出票人(付款者)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由于支票由出票单位签发,出票单位开户银行为支票的付款人,因此手续简便;普通支票既可以转账,又可提现,方便灵活;要求收妥抵用,提示付款期无论在全国还是同城均为10天,已被企业单位广泛接受。但在支票结算中可能存在签发空头支票,支票上的实际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等情况,存在一定风险。人民银行已经依法开展支票违规行为的处罚工作,对于屡次违规签发支票的出票人或不主动缴纳罚款的,将停止向其出售支票或列入“违规签发支票出票人名单”,因此,企业的财会人员要必认真细致,避免违规签发支票。
  2007年6月25日,人民银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开始正式运行,该系统运用扫描仪等设备将纸质支票转换为影像和电子信息,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将支票影像和电子清算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行进行提示付款,实现纸质支票截留,并实现跨地区行间清算,从而实现支票在全国通用。
  5、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方式,价格相同,由于目前我国已全部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因此汇款大部分都采用了电汇的形式。如企业已开通了网上银行,直接在企业内部即可汇款。5万元及以上的汇款实时到账,5万元以下则24小时内到账。
  6、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收款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可以使用此结算方式。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三、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比较
  企业财务除了熟练掌握银行以上的结算规定,还要重视结算方式的比较和研究,从多方面综合考虑来选择银行结算方式。从比较各种结算方式的特点及局限性出发,重视企业银行结算活动与生产经营活动内在联系的,注意财务政策的协调、配合,才能选择出最适宜的。
  1、从付款保证性角度进行比较选择结算方式。如果销售企业对购货单位的信用情况不掌握,对及时、足额收回销货款缺乏信心,可以选取汇兑或支票款到账后发货、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如果对购货单位的信用情况有所了解,在以往的交易中无不良付款记录,除了选取上述结算方式外,可以考虑采取支票结算方式;如果购货单位信用程度比较高,在选取上述结算方式的同时,还可以考虑采用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比较付款期限,选择结算方式。如果打算即期收款,可以选取汇兑、贷记、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如果打算远期收款,可以选取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
  3、根据可否决定转让票据进行选择。如果收款人欲再次背书转让票据,可以考虑选取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或商业汇票结算,否则,选取汇兑、贷记、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
  4、按照可否从银行融通资金的要求进行选择。如果持票人打算凭票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可以选取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否则,选取其它结算方式。
  5、从防伪的角度出发进行选择。如果担心传统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被“克隆”,可以增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
  6、从防欺诈的角度来说,如企业在销售货物时,选取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或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就可以避免购货方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而使企业财产被人欺骗的风险;又如企业在采购时,选取银行汇票结算,一方面可以避免携带大额现金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采取汇兑结算,款项付出后拿不到货物的风险。
  综上所述,各种结算方式各具特色,它们既有共性的方面,也有独特的方面;既有相通的方面,又有互补的方面,企业必须重视这方面的比较研究工作。同时,企业财务人员也要了解本企业购销活动情况,特别是对供求信息、形势要恰当把握。在销售活动中,如果本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属紧俏商品,供不应求,可以采取汇兑、支票款到账后发货、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的办法;如果本企业的产品属供求大致平衡的商品,在购货单位同意的情况下,除了采取上述办法外,可以考虑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支票结算方式;如果本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属于供大于求的商品,在选取上述结算办法、方式的同时,还可以考虑选取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样,在采购活动中,也应区分不同的情况,选择相应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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