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兄妹可否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如题所述

隙,欲解除与丁的继父女关系;4某甲(男,22周岁)为达到早日与某乙(女,19;5某甲与某乙系夫妻,生一子丙;得稿酬2万元,还有一本小说已经完成,没有出版;(1)若乙发现甲与丙同居,坚决要求离婚,而甲不同;(2)如果甲同意离婚,但是对本案中所提财产的分割;(3)如果甲与丙签订的借款合同到期,该债务应当如;2005年10月,赵某因车祸去世,李某伤心之余,;朱家兄

隙,欲解除与丁的继父女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某丙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除与丁的继父女关系?

4某甲(男,22周岁)为达到早日与某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某乙的实际年龄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难以交流,致使矛盾丛生,感情渐趋破裂。两年后,某乙不堪忍受,遂以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二人当初未达到法定婚龄即办理结婚登记。在合议过程中,有法官认为应该先行确认婚姻无效,然后据此处理二人的财产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5某甲与某乙系夫妻,生一子丙。某甲因生意需要经常与其女秘书某丁外出,二人渐生情愫。某乙得悉,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与甲离婚。经法院调解,二人离婚,财产大部归乙,子丙亦归某乙抚养。经此打击,某甲生意渐渐衰落。然某丁对其不离不弃,始终默默支持某甲。某甲甚感欣慰,生意渐有起色。二人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某甲向好友某戊借款50万元,其中20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供其与丁居住,20万元用于清偿与丁结婚时积欠的债务,剩余10万元汇给某乙充作某丙的抚养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某甲所借债务中有多少是夫妻共同债务? 62002年1月,甲与乙登记结婚。婚前,甲花费20万元购置房产一套,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并对房屋进行装修,花费6万元。2002年6月,甲与乙以甲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一直由甲经营。2003年5月,由于企业经营缺少资金,由甲与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万元。乙是一位作家,婚后坚持写作,获

得稿酬2万元,还有一本小说已经完成,没有出版。甲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与企业财务丙逐渐产生感情,并与之同居。乙发现这个情况后,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若乙发现甲与丙同居,坚决要求离婚,而甲不同意,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甲同意离婚,但是对本案中所提财产的分割产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甲与丙签订的借款合同到期,该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7朱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并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后来,朱某因病去世,李某与同村的赵某结婚。赵某结婚时带来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赵颖,李某与赵某婚后又生育一个儿子赵帅。赵某与李某一起将赵颖和赵帅抚养成人,赵颖已成家单独生活,赵某与李某和儿子赵帅共同生活。在李某改嫁之后,朱某的父母坚持朱家兄妹是朱家的血脉,应该由自己抚养,李某无奈,只能如此。现今朱家兄妹都已成家单独生活。

2005年10月,赵某因车祸去世,李某伤心之余,生病住院,由于赵帅在家务农,不能支付母亲高昂的医药费,便找到朱家兄妹和赵颖共同承担医药费,从此之后共同承担李某的赡养义务。最终,五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无奈之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朱家兄妹辩称:母亲已经改嫁,而且在改嫁之后,我们三人都由祖父母抚养长大,她没有给我们任何抚养费,现今我们也无须承担赡养义务。

赵颖辩称:李某并不是我的亲生母亲,而且我是女儿,已经出嫁了,没有赡养她的义务。朱家兄妹和赵帅是她亲儿子,应该由他们尽赡养义务。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朱家兄妹可否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2)赵颖可否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81993年8月,张某(男,26周岁)与赵某(女,24周岁)自愿登记结婚,1995年2月,两人生一个女儿张娜。1997年7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在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离婚,对于女儿张娜,两人都因工作繁忙而不愿扶养,于是在登记离婚的同时与周某(男,29周岁)和马某(女,28周岁)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送交公证机关要求公证。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张某、赵某与周某、马某签订的收养协议是否有效? (2)公证机关可否为该收养协议作收养公证?

9 1980年3月,赵明(男)与李敏(女)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女儿——赵秀(1982年出生)和一个儿子——赵林(1990年出生)。1994年8月,赵明与李敏在一起车祸中丧生。由于李敏父母年事已高,而且在农村生活困难,所以赵秀和赵林的抚养只能由赵明的父亲赵荣昌承担起来。但是赵荣昌重男轻女,不愿承担赵秀的抚养工作,无奈之下,赵秀只能由李敏的姐姐抚养。2005年,赵荣昌因中风,长期卧床不起,对赵林已经无力抚养。此时,赵秀因为头脑灵活,做起了服装生意,生活富裕。 第九章扶养

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题集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利问题并简述理由: (1)赵林可否要求赵秀承担扶养义务?

(2)如果赵荣昌要求赵秀承担赡养义务,赵秀能否因赵荣昌不抚养自己而拒绝?

一、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它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

的个人所有财产。

 分别财产制,系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另一方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同样也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体而言,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有以下几项: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收养,是指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即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广义的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抚养、扶养、赡养。

狭义的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主体界定的特定性。 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无论是其形式还是其内容,都构成为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扶养关系,或称扶养法律关系。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点:(1)扶养关系具有法定性;(2)扶养关系是一种法定之债,具有债的属性;(3)扶养关系具有鲜明的身份性;(4)扶养关系具有社会保障的替代功能。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B。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在自然界中,一切高等或者稍微高等的动物界中均存在着两性结合的形式,但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社会关系。因此,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是社会关系的综合,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因而,婚姻家庭的本质是社会属性。

 D。按照一夫一妻原则,有配偶者只有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原因而终止,正因为合法婚姻继续存在,故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应以重婚论处。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民事上,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婚姻障碍)、婚姻无效的原因。前婚尚未终止又申请结婚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已经构成重婚的,应依法确认其无效。此外,在离婚时,重婚也是引发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

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刑事上,犯重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对重婚应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如果说前者可称为法律上的重婚,那么,后者可称为事实上的重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我国对未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已从有条件地承认转为不承认,但是,上述事实上的重婚仍应按重婚论处。因此,选项D不正确。

 C。所谓宗法制度,是指原始社会中的父系氏族制在阶级社会中的转化形态。当时的宗族组织和政治组织是强固地结合在一起的。宗法制度本身就是借助血缘纽带建立起来的。因此,在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就是宗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就是宗法系统中的最基本组织。影响宗法等级制定的重要因素即为亲属制度,因此选项A正确。

我国古代社会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一直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宗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及其配偶。宗亲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如父、祖父、伯叔、兄弟、子、孙等。这类亲属同姓同宗,因此又称本宗。二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的配偶,如母、祖母、妻、伯母、儿媳等。这些女性虽然属于外姓,但由于其与本宗男性结

婚而加入了夫家,因此又称之为来归之妇。这些女性既然是基于婚姻而加入夫家,因婚姻终止而失去宗亲身份自然属于应有之义。三是出自同一祖先,未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如未嫁之女、姊妹、姑、侄女等。这些女性尚未出嫁并加入其夫之宗族,因而又称在室女。这些亲属一旦出嫁,就脱离娘家的宗族而加入夫家的宗族。如果婚姻关系终止复归娘家,则复为其父亲宗族的成员。外亲是指与女性血统联系的亲属,这部分亲属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以母亲血缘所联系的亲属,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兄妹、姨表兄妹等;二是出自同一祖先已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及其所生的后代,如女婿、外孙子女、姊妹夫、外甥子女、姑父、姑表兄弟姐妹等。妻亲,是指妻子娘家的亲属,如岳父母、妻之兄弟姐妹、妻之叔伯等。因此,选项B正确。

人类学的研究表明,古代社会在礼制和律例上并不像现在这样是建立于个人与个人得以区分的基础上的,而是立足于家族与家族甚至氏族与氏族区分的基础上的。在古代,个人的利益需求在法律上得不到彰显,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靠身份等级来维系的。因此,古代亲属制度并非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毋宁说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选项C不正确。

 B。堂兄弟姐妹之间属于旁系血亲,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要计算堂兄弟姐妹之间的亲等数,首先找出他们的同源直系血亲——祖父母,从己身往上数至祖父母是二世代,再从祖父母往下数至堂兄弟姐妹也是二世代,然后将两边世代数相加为四,因此,堂兄弟姐妹之间是四亲等旁系血亲。因此,选项B正确。  C。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

系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要件可以分为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所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积极要件系指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积极要件是:(1)男女双方基于自愿;(2)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消极要件,或者称为结婚的障碍,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形。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是:(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在传统的亲属法上,常常还划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所谓公益要件,是指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件,如结婚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等;私益要件,是指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仅关系个人利益的要件,如结婚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由于此类要件体现的是个人的意思,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因而不受公权力干涉。将结婚的实质要件区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彰明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和协调。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方式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婚姻成立的方式,有不要式婚和要式婚两种。所谓不要式婚,又称事实婚,是指当事人双方只要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即为成立,法律承认其婚姻的效力。所谓要式婚,是指结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因此,结婚须基于男女双方之合意属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必备要件、私益要件,而非公益要件。选项C不正确。

 A。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订婚后的男女双方具有未婚夫妻身份。在古代聘娶婚的“六礼”中,纳征是主要程序,女方纳征后,婚约即告成立对双方均已具有人身约束力。因此,选项A为正确选项。  B。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身份行为不适用代理。离婚属于典型的身份行为,非当事人本人亲力亲为不可。因而,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妻委托其妹代为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行为无效。因此,选项B为正确选项。

 C。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是所得共同制的特征,因此,选项C为正确选项。

 D。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则归各自所有属于典型的劳动所得共同制,因此,选项D为正确选项。

 A。根据夫妻在家庭关系中法律地位的变迁,可以将夫妻关系的立法分为两大类型:夫妻一体主义和夫妻别体主义。我国古代宗法家族社会中盛行夫妻一体主义,即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相吸收。我国古籍中即有“夫妇,一体也”等学说予以佐证。尽管从表面看,这种家庭关系中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然而实际上,妻的人格却在一体主义的大纛下为夫所吸收,妻处于夫权的支配之下,“夫者妻之天”、“夫为妻纲”等是夫妻关系中至高无上的原则,被中国古代的礼教奉为天经地义,因此在古代社会夫妻一体主义不过是夫权主义的别名。因此,选项A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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