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税计税依据是建设项目年度和竣工清算时的实际完成投资额。建筑税采用计划预征、年度结算。竣工清算的征收方法。建筑税的税率,1983年10月1日开征时,采用统一的比例税率,即一律按10% 的税率征收建筑税。 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差别税率:(1)在国家计划内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城镇或者农村的自筹建设投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在城市、郊区、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区的自筹建设投资,税率为10% ;(2)自筹基本建设全年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和代征建筑税的银行抄送固定资产计划或者未按规定列明自筹建设项目性质的投资,税率为20%;(3)楼堂馆所和应当严格控制的其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以及以维修、翻修为名,新建、扩建楼堂馆所,提高建筑标准的项目,税率为30%。 另外各地对代开建筑安装业发票的,一般都会附征企业或者个人所得税,具体附征比例不一致,可以在申请开具发票时拨打所在地免费咨询热线12366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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