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公司在境外设立公司后,再以境外公司名义向我国国内投资,设立外资企业,法律和政策是否允许,是否涉嫌变相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何禁止性规定?
投资到境外的境内企业需要在商务部门(具体以投资额为限,商务部或省级商务厅)办理《投资证书》。再去当地外汇管理机构办理外汇手续。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不需要在国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对境外进行投资。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不属于中国内地的法人机构,不受内地相关法律的制约,但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机构向境外进行投资时,仍然需要按照国内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与国际惯例相同,在国内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所投入资产的形式十分广泛,包括货币资金的投入,股票、债券、信托凭证等金融资产的投入,各类实物资产的投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由此可见,只要是向境外的资产输出行为,无论是以什么方式出现,都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许可手续。
包括各类新建项目及改扩建项目的初始投资、再投资,也包括收购、合并、参股、增资扩股等权益投资活动,同时也包括对境外投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境外投资
当前,我国根据不同性质的返程投资,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请问是什么样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呢?有颁发具体的文件么
就是上面那五条
追问请问这个有具体的参考文献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追答你百度上搜一下 返程投资 就知道了
追问好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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