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
缴交营业税的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拓展资料:
1、地方税是“中央税”的对称。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税。它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预算收入。按照1988年财政管理体制的划分,属于地方税的税种主要有: 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筵席税等。
我国地方税的基本管理权仍属于中央,地方可以在中央确定的税种范围内,决定开征停征,核定本地区适用税率,并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2、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其性质是行政单位,地方税务局实行中央、省、市、县的垂直领导体制。2018年实行税制改革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