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币业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如题所述

依据《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应按下列原则处理外币业务:
(1)企业的外币帐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折算的债权(如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付货款等)和债务(如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应付股利、预收货款等)。不允许开立现汇帐户的企业,应设置除外币现金和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其他外币帐户,用以核算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
(2)、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
(3)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帐户,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作为折合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作为折合汇率,由企业自行选定。
(4)企业因向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而产生的买入、卖出价与市场汇价之间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5)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各种外币帐户的外币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此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6)经营多种货币信贷或者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分币记帐制。
(7)投入的资本如需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对有关资产帐户,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市场汇价折合。对“实收资本”帐户,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处理:①登记注册的货币与记帐本位币一致时,按收到出资时的市场汇价折合。②登记注册的货币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时,按企业第一次收到出资时的市场汇价折合;如果投资人分期出资的,则各期出资均应按第一次收到出资时的市场汇价折合。③由于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所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8)需要建立偿债基金的企业,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外币偿债基金户”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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