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 如何适用政纪处分条款

如题所述

公务用车严禁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装饰,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昨日苏州召开全市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会议,同时下发《苏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苏州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等两份文件。
《苏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公务用车分别为本市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两者分别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不得混用编制、不得重复核编。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购置,原则上一年两次。市级党政机关购车需经市车审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政府采购。各市、区公务用车的购置应制定统一购车办法。
公务用车实行专用号段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必须使用专用的号段。公务用车实行单位集中停放。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单位停放的,由本单位指定场所停放。节假日除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使用的公务用车外均应停驶。
公务用车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备或豪华装饰,以及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明目或夹带其他费用。公务用车使用情况须通过单位内部网等方式定期公布,包括用车部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维修、费用等。
离退休领导干部因公或看病用车,由单位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但不固定用车。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借用、占用、换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领导干部调离时,不得从原单位随带公务用车。
《细则》还详细规范了公务用车的用途,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执法执勤用车应严格按规定喷涂相应的标志标识,除履行执法执勤、专用作业任务外,不得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或挪作他用。同时,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与 《苏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配套出台的,还有《苏州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问责办法(试行)》。问责办法规定,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中,如出现违反上述使用管理办法或者不文明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将启动问责机制。问责的方式将分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党纪政纪处分等八种。据悉,这八种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与此同时,《问责办法》还规定,各地各部门严格管理公务用车的相关执行情况,将纳入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作风效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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