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我母亲今年55岁,按周岁算是54周岁的样子。今年她在一家私人纺织厂工作时,因为意外,导致异物撞上左眼,使其视网膜脱落,左眼失明。我想问有关这方面的专家,我母亲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向用人单位进行索赔。下面我提供一些线索供大家参考:1、事故发生至今已有5个月的样子,用人单位没有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2、用人单位在事发当日开始至今都有向我母亲提供医疗费用,但发票被他们拿着;3、我母亲在村委里和以前的厂里买有养老保险,但在这个单位并没有买;4、我母亲并没有和单位签订相关的合约;5、用人单位已向我母亲支付了这5个月以来的工资;如果还需要什么线索,请大家随时提问。事情比较急,用人单位目前已经不接听我的电话,恐怕被他们耍赖,希望好心人能帮我解答疑惑。在此表示万分的感谢。

1、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农民工的话,也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扩展资料: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13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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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6

先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然后再申请工伤认定(这期间如果第一次医疗期满就去做个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工伤认定决定书下来后再到劳动仲裁申请:

1、赔偿工伤待遇(受伤期间的医疗费用、伙食费、误工费、车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2、缴纳在职期间各类社会保险费(补缴不成就补偿现金);

3、未鉴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年内);

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5、节假日加班及平时加班的加班工资(这条可以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来定)。完了后你所在的公司应该给你钱了,如果还不给,带上那些东西及相关证据直接去法院好了,当然,如果你们当地的劳动部门以你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之类的,那就直接去法院起诉。

扩展资料:

工伤赔偿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司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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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6-14
1、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农民工的话,也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3
如果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则不能再申请工伤,可以认定人身损害赔偿。如果没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则可到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1、如果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受伤后的一年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注意一定不能超过一年的时间,不然劳动部门有权不受理。
2、不明白为什么不提供医疗费,却能拿走收据,这是个矛盾的说法,你交钱,收据就应该在你的手里。如果没有收据,时间还不长的话,可以协商一下医院让他们出证明。
3、这保险的话,这个事和工伤是两回事了,如果没到退休年龄,单位必须交纳相应的保险。这个也可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诉。
4、没有合同,只要有物证或者人证证明二者存在雇佣关系,单位就必须为为你母亲的工伤负责。
5、支付工资和工伤没啥关系。不知道你这个工资是什么意思,是过后的赔偿还是你母亲的正常劳动收入。如果是赔偿,并且你们已经鉴定协议,那就表示你们放弃了你们的权利,不能再申请认定工伤了。如果是收入,你们还有权利认定工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2
1、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农民工的话,也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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