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4-20
1、因项目停建被调到另外一个子公司工作,虽然没有签定订新合同,但原合同继续有效,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是合法的。
2、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准备离职,只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义务,并切实干满三十天后,你与公司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
离职要求6个月的交接期,显然是违法的。
3、如果你在入职时没有接受过使用专项培训费用进行的培训,或签订过竞业禁止协议等,则无需在离职后支付相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