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地区涞水县征地补偿是多少

河北地区征收一亩耕田应向农民缴纳多补偿,按30年计算

河北省保定地区涞水县征地补偿由《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关于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的第三十八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扩展资料:

河北省保定地区涞水县征地补偿的相关法律: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未按本条例登记发证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空中权、地下权等。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需要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第九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和土地用途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依法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终止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土地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登记。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批准文件,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合同,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地补偿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5-17
张涿高速公路涞水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维护被征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张涿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涞水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占地的补偿标准
  永久占地的补偿标准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县、(市)征地区片划分办法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的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下同)
  1、水浇地(含宅基地、菜地):30082元/亩;
  2、旱地(含用材林地、果园、其它农用地、养殖水面用地、非住宅建设用地):26321.5元/亩;
  3、荒山、荒坡、荒滩、荒草地:6400元/亩;
  4、山区裸岩按3000元/亩的补偿标准执行。
  5、征用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即:水浇地880元/亩,旱地770元/亩。荒山、荒坡、荒滩、荒草地及山区裸岩无青苗补偿。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按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原以出让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3、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三)临时占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包括取土用地)
  临时用地按季补偿,占一季补一季,其补偿标准为:
  1、临时占用水浇地(含宅基地、菜地)的补偿标准为每年1760元/亩,即每季880元/亩。
  2、临时占用旱地(含林地、其他农用地、养殖水面用地、非住宅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每年1540元/亩,即每季770元/亩。
  3、临时占用荒山、荒坡、荒滩、荒草地及山区裸岩的补偿标准为每年528元/亩。
  (四)土地复垦
  临时占用土地使用者和取土用地取土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国土局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使用单位还需与县国土局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取土补偿合同。临时占用土地使用者和取土用地取土者用地完成后按《土地复垦协议》要求进行复垦,未复垦或复垦未达到《土地复垦协议》要求的,由县国土局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达到复垦验收标准。
  二、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0.5亩的均应参加养老保险。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原则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为3:4:3,集体缴纳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个人缴纳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缴纳,不足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政府承担部分由财政部门拨付。16周岁以下人员不参加养老保险,达到就业年龄后,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
  被征地个人自愿不参加失地养老保险或拒绝交纳失地养老保险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果树补偿标准
  根据树种、主干中径、树龄参照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1、普通核桃、苹果、板栗、榛子
  主干中径≤5cm:20元/棵
  5cm<主干中径≤10cm:150元/棵
  10cm<主干中径≤15cm:300元/棵
  15cm<主干中径≤20cm:400元/棵
  20cm<主干中径<30cm:550元/棵
  主干中径≥30cm:650元/棵
  2、柿子、枣、冬枣、黑枣、山楂、海棠、梨、杏、桃、李、桑等
  主干中径≤5cm:10元/棵
  5cm<主干中径≤10cm:100元/棵
  10cm<主干中径≤15cm:150元/棵
  15cm<主干中径≤20cm:250元/棵
  20cm<主干中径≤25cm:300元/棵
  25cm<主干中径<30cm:400元/棵
  主干中径≥30cm:500元/棵
  3、香椿树
  主干中径≤5cm:10元/棵
  5cm<主子中径<15cm:100元/棵
  主干中径≥15cm:300元/棵
  4、葡萄
  果苗(当年栽种):5元/棵
  初果(栽种期≤3年):25元/棵
  盛果(栽种期>3年):50元/棵
  5、樱桃树
  主干中径≤5cm:10元/棵
  5cm<主干中径<10cm:150元/棵
  主干中径≥10cm:400元/棵
  6、麻核桃树
  (1)对于移植嫁接未结果实的,按200元/个接头+10元/1 cm砧木直径补偿
  (2)移植嫁接已结果实的,以及原树高接换头的,按砧木直径计算补偿
  主干中径≤5cm:500元/棵
  5cm<主干中径≤10cm:1000元/棵
  10crn<主干中径≤15cm:3000元/棵
  15cm<主干中径≤20cm:4500元/棵
  20cm<主干中径≤25cm:5000元/棵
  25cm<主干中径≤30m:5500元/棵
  主干中径>30cm:6000元/棵
  7、薄皮核桃
  主干中径≤2cm:10元/棵
  2cm<主干中径≤5cm:50元/棵
  5cm<主干中径≤15cm:350元/棵
  15cm<主干中径≤25cm:500元/棵
  主干中径>25cm:700元/棵
  8、其他果树(杜梨树、石榴、无花果、桔子、枸杞子、银杏等)
  主干中径≤5cm:10元/棵
  5cm<主干中径≤10cm:40元/棵
  10cm<主干中径≤15cm:100元/棵
  15m<主干中径≤25m:150元/棵
  主干中径>25cm:200元/棵
  (二)用材树补偿标准
  根据树种、主干中径、树龄参照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1、一般用材树(杨、柳、槐、榆、椿、桦等)
  主干中径≤5cm:5元/棵
  5cm<主干中径≤10cm:10元/棵
  10cm<主干中径<30cm:30元/棵
  主干中径≥30cm:50元/棵
  2、其他用材树(松、柏、杜仲、馒头柳、龙爪槐、金枝槐、云杉等)
  主干中径≤5cm:10元/棵
  5cm<主干中径≤10cm:30元/棵
  主干中径>l0cm:50元/棵
  (三)树篱(桧柏、紫穗槐,侧柏、花椒、洋槐、火炬)
  规格一般的8元/米,中档的15元/米
  (四)园林绿化
  1、桧柏
  主于中径≤5cm:10元/棵
  主干中径>5cm:20元/棵
  2、女贞、小檗:15元/墩,30元/平方米
  3、美国黄栌、木槿、黄杨、沙地柏:10元/棵
  4、丁香:80元/墩
  5、榆叶梅:50元/墩
  (五)苗圃
  1、果树苗圃(种植密度≥667棵/亩):5000元/亩
  2、材树苗圃(种植密度≥2000棵/亩):3000元/亩
  (六)其他苗圃
  1、草莓:1200元/亩
  2、草本药材:2000元/亩
  (七)花椒树
  主干中径≤2cm:5元/棵,
  2cm<主干中径≤5cm:50元/棵
  5cm<主干中径≤10cm:100元/棵
  10cm<主干中径≤15cm:200元/棵
  15cm<主干中径≤20cm:300元/棵
  20cm<主干中径≤25cm:400元/棵
  主干中径>25cm:450元/棵
  (入)花卉、草坪
  花卉、草坪:5元/平米
  (九)房屋、建筑物补偿标准
  1、房屋
  拆迁房屋区分不同结构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补偿
  (1)砖混框架结构楼房:650元/平米
  (2)其他楼房、砖混结构平房:550元/平米
  (3)砖(石)木、砖(石)瓦结构房:500元/平米
  (4)土木结构房:300元/平米
  (5)简易房(砖、石砌墙、石棉瓦、玻璃钢瓦屋顶):150元/平米
  (6)窑洞房:150元/平米
  (7)铁皮房、草土房:100元/平米
  (8)地下室(砖、石砌):150元/平米
  (9)石砌房基:50元/平米
  (10)简易棚(石棉瓦、木、土墙,石棉瓦、草屋顶):70元/平米
  (11)柴棚:300元/个
  (12)台阶、月台(砼结构):50元/平米
  (13)石干砌挡土墙:60元/米
  房屋拆迁补偿费含供电、上下水、室内外装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2、建筑物补偿标准
  (1)门楼(砖混结构宽度>3m含大门):1000元/座
  (2)门楼(砖混结构宽度<3m含大门):400元/座
  (3)简易门楼(含大门):150元/座
  (4)影壁墙(有壁画):500元/座
  (5)影壁墙(无壁画):300元/座
  (6)家用猪舍:100元/个(土制) 200元/个(石制)
  (7)养猪厂猪舍(砖木结构):150元/平米
  (8)牛舍(砖木结构):150元/平米
  (9)家用鸡、鸭舍:30元/个
  (10)养鸡厂鸡舍:300元/平米
  (11)狗舍:30元/个
  (12)厕所:(无顶或简易顶):100元/个
  (砖、石浆砌墙,水泥抹面:有顶):100元/平米
  (13)沼气池(砼结构):标准沼气池每个按2500元补偿,非标
  准沼气池由农业局鉴定后,核定补偿标准。
  (14)青贮池、化粪池:40元/平米
  (15)坟墓补偿标准:每墓一棺的坟墓为400元/座,一棺以上的
  坟墓每增一棺加200元
  (16)墓碑(石质):100元/块
  (17)院墙(土墙):20元/延米
  (18)院墙(砖、石干砌墙):40元/延米
  (19)院墙(砖、石浆砌墙高度≤2m):60元/延米.
  (20)院墙(砖、石浆砌墙高度>2m):80元/延米
  (21)铁栏杆:100元/延米
  (22)水泥桩铁丝护网:50元/延米
  (23)木桩围墙:10元/延米
  (24)院坪(铺砖):10元/平米
  (25)院坪(砼地面):20元/平米
  (26)沥青路面(含基层):20元/平米
  (27)水泥路面(含基层):25元/平米
  (28)渗水井:200元/眼
  (29)压水井:400元/眼
  (30)家庭用潜水泵井:1500元/眼
  (31)地窖(土窖):50元/平米
  (32)水窑:1、农业局扶持的水窑和自行建设的,经农业局认定后符合标准的水窑按150元/立方米予以补偿;2、经农业局认定不符合建设、设计标准的低规格水窑按600元/个予以补偿。
  (33)蓄水池(砖、石砌):40元/平米
  (34)过路涵洞(管涵):150元/延米
  (35)过路涵洞(拱、板涵):500元/延米
  (36)自来水管道(直径≤1寸>:4元/m
  (37)自来水、下水管道(直径>1寸):12元/m
  (38)设备架(砖砼结构):200元/个
  (39)工厂用烟囱(砖砼结构高度≥8m):800元/个
  3、农业生产设施
  (1)地下防渗管道(含出水口):20元/延米
  (2)喷灌塑料管20元/米
  (3)3寸输水铁管12元/米
  (4)4寸输水铁管14元/米
  (5)水渠(砼、砖、石砌净宽度≤0.5m):35元/m
  (6)水渠(砼、砖、石砌净宽度>0.5m):50元/m
  (7)水渠盖板(砼、石):20元/延米
  (8)渡槽:50元/延米
  (9)闸门:2000元/处
  (10)石砌拦水坝:80元/延米
  (11)鱼塘:1500元/亩水面
  (12)大棚(温室,含栅内附着物但不含果树):20元/平米
  (13)大棚(冷棚,含棚内附着物但不合果树):10元/平米
  (14)水塔:1000元/个
  (15)机井(平原区井深≤100m):8000元/眼
  (16)机井(100m<平原区井深≤200m):15000元/眼
  (17)机井(200m<平原区井深≤300m):25000元/眼
  (18)机井(300m<平原区井深):35000元/眼
  (19)机井(山区井深<100m):20000元/眼
  (20)机井(100m<山区井深≤200m):40000元/眼
  (21)机井(200m<山区井深≤300m):60000—元/眼
  (22)机井(300m<山区井深):100000元/眼
  (23)砖石砌大口井:3000元/眼
  (24)塑料管井:1000元/眼
  (25)地下电缆:15元/m
  (26)砖石示范碑:100元/个
  占压机井补偿费含井房、配套设施补偿费用。农业灌溉用机井因建设高速公路造成原有灌溉系统被破坏,确需补打机井的情况,在拆迁登统阶段进行调查核实,补打机井计入拆迁补偿数量并详细说明,已预留输水通道能保持原有灌溉系统正常使用的,不再进行补偿。
  (十)电力、通讯、输油、输气设施补偿标准
  1、低压电力设施
  (1)木杆迁移:200元/根
  (2)水泥杆迁移(长度≤9m):500元/根
  (3)水泥杆迁移(长度>9m):700元/根
  (4)变压器迁移(功率≤100 KVA):4000元/台
  (5)变压器迁移(功率>100KVA):6000元/台
  电杆、变压器拆迁补偿费含电力线路改造费、新占用土地补偿费。
  2、输(油)气管道、高压输变电设施、通讯线路设施拆迁改造补偿费用按照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共同确认的迁改方案协商确定。
  (十一)其他项目补偿标准
  1、地磅:
  (1)地磅迁移(称量质量<20t):20000元/台
  (2)地磅迁移(称量质量>20t):40000元/台
  2、加油站
  (1)加油机(含储油罐、管道):30000元/台
  (2)10t储油罐(仅迁移油罐):2500元/个
  (3)桁架式顶棚(按投影面积计,含基础、立柱):600元/平米
  (4)地面建筑补偿费用按相关补偿标准计算。
  (5)高速公路拆迁补偿只对固定资产拆迁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对其停产停业损失及预期经济效益等不予补偿。
  3、厂矿等经营性企业
  (1)需要拆迁的企业,其营业执照等国家要求的证照齐全的,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其证照不齐全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拆迁损失自负,不予经济补偿。
  (2)高速公路拆迁补偿只对固定资产拆迁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对其停产停业损失及预期经济效益等不予补偿。
  (3)企业固定资产拆迁按照项目分类进行补偿。
  A.对于厂房等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相关补偿标准计算;
  B.对于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的拆迁,能够迁移的,按照80元/吨的运输费用进行经济补偿;不能迁移的,其补偿标准按照现行的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折旧费和残值后,予以补偿。
  四、本补偿标准未包括项目
  本补偿标准中包含与其相似项目的,按相似项目补偿标准计算;本补偿标准中末包含相似项目的,按该项目现行市场价格并扣除相应折1日费和残值后,予以补偿。
  对征地拆迁造成水渠、道路等设施损坏的,如果通过其他方式恢复其原有功能,不再给予经济补偿。
  五、特殊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承包荒山特殊问题处理原则
  l、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荒山,在承包期间开垦成耕地、园地、林地的,征地补偿费按荒草地的补偿标准计列,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开垦费按每亩4985元进行补偿,归开垦者所有;终止占压部分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退还承包者占压部分剩余年限的承包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属个人投资部分,归个人所有。
  2、承包的荒山未开发的,终止占压部分合同,退还承包者占压部分剩余年限的承包费,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承包耕地、园地、集体林木特殊问题处理原则
  1、承包责任田以外的耕地,终止占压部分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退还承包者占压部分剩余年限的承包费,个人投资的地面附着物部分归投资者所有,青苗补偿费归承包者所有,征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承包集体园地的,终止占压部分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退还承包者占压部分剩余年限的承包费,征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投资地面附着物部分归投资者所有。
  3、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树木补偿,终止占压部分承包合同,退还承包者占压部分剩余年限的承包费,树木的补偿资金70%归个人,30%归集体,树木采伐后归个人所有。
  (三)涉及承包土地流转补偿问题处理原则
  1、承包者进行土地置换的,按核查现状处理,给予征地补偿。
  2、代人耕种或者出租的耕地,其被占压部分的青苗补偿费、承租方或耕种方投资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归承租方或耕种方所有;征地补偿费补偿承租方或耕种方该地类一年的年产值,剩余征地补偿费归原承包方和出租方所有。
  (四)对抢栽、抢种行为的处置原则
  在对被征用地范围内进行地表附着物登统过程中,对抢栽、抢种等行为,根据实地确认或群众举报后查实的,必须严格按照≤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高速征地范围内种树、建筑等活动的通告》执行。
  六、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存有较大争议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七、当国家、河北省出台新的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或标准时,按新政策或标准执行。   张涿高速公路涞水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补充规定
   根据我县张涿高速公路占地实际情况,为了保障被征地户的利益,经县张涿高速指挥部研究决定,将普通核桃树:柿子树等部分果树及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充调整。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普通核桃树、苹果、板栗、榛子
  主干中径≤2cm:20元/棵
  2cm<主干中径≤5cm:60元/棵
  5cm<主干中径≤10cm:150元/棵
  10cm<主干中径≤15cm:300元/棵
  15cm<主干中径≤20cm:400元/棵
  20cm<主干中径≤30cm:550元/棵
  30cm<主干中径≤40cm:700元/棵
  40cm<主干中径<50cm:850元/棵
  主干中径≥50cm:1000元/棵。
  二、柿子、枣、冬枣、黑枣、山楂、海棠、梨、杏、桃、李、桑等
  主干中径≤2cm:10元/棵
  2cm<主干中径≤5cm:50元/棵
  5cm<主干中径≤10cm:100元/棵
  10cm<主干中径≤15cm:150元/棵。
  15cm<主干中径≤20cm:250元/棵
  20cm<主干中径≤25cm:300元/棵
  25cm<主干中径<30cm:400元/棵
  主干中径≥30cm:500元/棵。
  三、房屋评估程序
  对房屋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征迁房屋实行评估的办法。具体程序:被征迁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政府递交申请,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张涿高速征迁建设指挥部。由县指挥部指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迁房屋逐一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县指挥部支付。
  四、宅基地平整费
  按被征迁户的实际占压宅基地面积增加宅基地平整费5000元/亩。
  五、房屋搬迁费
  按被拆迁房屋面积计算,以18元/平方米进行补 这是高速公路的标准。其他的估计差不多。可作为参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4-14
2.8万一亩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