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按判决执行放款,怎么办?

离婚房产纠纷,法院判决房子归男方,给女方补偿款,补偿款打到法院,女方开始协助过户。现已正常过户,房本复印件已交法院,法院已经准备放款了,现在男方又提出首付款发票、契税印花税收据没了为由,阻止法院放款,法院协商让男方咨询发票和收据是否可补。可是判决书上明明写的办理过户就放款,现在房本已经是男方的名字了,反倒是我,得不到补偿款还要协助办理一辈子也用不到的这些票据!怎么办?可以投诉法院么?

追诉期就是 如果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两年内没有去执行,是因为非正当原因没有执行,而又没有判定中止执行的话,2年过后,你就丧失了胜诉权,就是这个案子很难解决了,基本上是执行不了了。但是如果法院因为掌握不到对方可执行财产的,一般都会判中止执行的,所以放心吧,去想办法掌握对方的财产情况的证据。

普通民事诉讼6个月结案,简易程序的3个月。原则一般程序六个月,特殊情况报院长批准可延长,所以6个月事有限时间。
执行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是按照这个原则来计算强制执行费用的~
以上是我的补充回答。谢谢!

判决书下来了,如果对方确实没有财产执行的话,法院会判中止执行。等可以执行时再执行。一般这个的追溯期限是2年。
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申请强制执行要向法院交纳一定的费用。
根据我以往的经验,法院有很多案子很难执行的,如果对方是在没有东西保全或者财产执行,这个是根本没有办法执行的。
你的当务之急是抓紧调查,掌握对方的财产,比如知道对方在什么地方偷偷有房子,或者其他隐匿的财产,你掌握以后向法院提供,这个就比较好执行了,他个人名下的所有财产,除了保障基本生活所需外都可以被强制执行。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立即向执行庭反应,追讨财产。
实在没财产可供执行的话,你就只能随时关注对方的财产动向了,什么时候有财产什么时候就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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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28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0)聊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8月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
   委托代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华,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县清水镇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姚化平因诉农业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本村杜学功家,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姚化平所诉其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查无实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之规定,冠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2日判决:一、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二、限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姚化平拖拉机;三、驳回原告姚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负担。
   上诉人姚化平不服一审判决,以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维持。
   本院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质证。被上诉人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主要证据是:1、李凤梅的调查笔录;2、李春玲的证言;3、调查杜继凤的笔录;4、调查李春泽的笔录,以上证据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拖拉机工具箱内没有现金。5、调查李书玲、陈任祥的笔录;6、调查范玉岭的笔录,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被扣押在杜学功家中。
   上诉人姚化平的委托代理人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交以下证据:1、杜学功的谈话笔录;2、许以峰的询问笔录;3、杜玉娥等人的证言。以上证据均证明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于1998年5月1日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不交钱不放拖拉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阴历5月1日,以上诉人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之事实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所扣押之拖拉机应予返还。上诉人姚化平所诉其拖拉机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其要求清水镇政府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依法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分别由被上诉人冠县人民政府和上诉人姚化平各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张玉录
  审 判 员:薛振先
  审 判 员:张法岭
  二000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 周公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4-28
您好,不用着急,尽管已经过户,但是款已打到法院账户,应当是安全的,可以请求法院协商解决,其阻止法院放款的理由也不充分,补偿款什么时候到手只是时间问题。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5-15
首先,可与法院协商请求法院将补偿款发放给你。如果法院拒绝,你可以询问缘由如何补救。
如果法院拒绝,你可以以生效判决另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男方支付补偿款。

如果以上做法还不成,你可以选择上访了。当然,上访前,建议你找律师咨询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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