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时为清单招标,投标主材价过低(例:投标报价钢筋2000元/吨,当时市价5000元/吨),合同约定为:以投标价为基价,涨幅超过±5%按市价调整差价。现在开始办理结算,建设单位以投标时市价与施工时市价作为调整基数,请问这合法吗?列法说明,谢谢!
意思是现在施工单位应以报价基数5%以外的部分向建设单位提出价差调整?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