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时材料价过低,结算能调整吗?

招标时为清单招标,投标主材价过低(例:投标报价钢筋2000元/吨,当时市价5000元/吨),合同约定为:以投标价为基价,涨幅超过±5%按市价调整差价。现在开始办理结算,建设单位以投标时市价与施工时市价作为调整基数,请问这合法吗?列法说明,谢谢!

第1个回答  2021-08-13
参考:川建造价发[2009]75号
第2个回答  2013-04-25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已于2009年5月13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该条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通说认为属于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事由包括:“(1)商品经济的本质和市场所固有的风险;(2)物价大幅度上升;(3)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对经济的调整;(4)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措施;(5)国际市场发生大的变化;(6)外国货币大幅度贬值或者升值”;
  第二,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
  第三,情势变更事由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这段时间内;
  第四,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工程要素价格上涨到底是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应综合考虑要素价格上涨幅度、可预见性、造成后果等因素。

  比如,依据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于2008年3月11日颁布的《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的规定,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在±3%以内的、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在±5%以内的、除人工、钢材外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在±8%以内的,属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合理预见并承担的商业风险。

  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有权主张调整合同价款
  对于施工企业的材料、人工价格非理性上涨固定合同价款难以获得调整的问题,施工企业有权以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调整合同价款。
一方面,施工企业可以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为依据,与发包人协商谈判,调整合同价款。 另一方面,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调整合同价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5月7日在上海召开的应对金融危机民事审判座谈会的精神,法院会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需要适用情势变更裁决的个案,需要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4-25
《清单计价规范》中第4.7.6中规定: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你说的材料价格的变化应按照招标时所报价与实际施工过程中钢材价格做比较,如果涨跌幅度未到5%施工单位应自担风险,若超出5%则可做调整。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文说明第4.1.9条提出:发包人应承担5%以外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外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用的风险。追问

意思是现在施工单位应以报价基数5%以外的部分向建设单位提出价差调整?

追答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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