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企业租赁集体农业用地生产经营,土地使用税是否征收?

集体农业用地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土地性质不同,集体农业用地不能改变用途,所以征税也存在疑问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包括集体土地的使用者。
2.但2006年4月3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对此进行了扩大解释,该文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该通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集体建设用地。本条例指实际使用人,故应以混凝土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3.关于适用税率,请结合所在地所属管辖关系,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同标准对应不同税率。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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