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能辞退员工?谢谢】

除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还有哪些情况,如果单单是觉得员工工作能力不够,或者发现了更适合该岗位的人才,公司能辞退员工么?
哪些情况下公司辞退员工需给予一定补偿?

谢谢!

参考依据为现行的《劳动合同法》

1、工作能力不够,只有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辞退。如果你是正式员工,那就不存在能力不够的问题。

2、发现更适合该岗位的人才,这个理由不能辞退你。因为那个人没在该岗位实际工作,没办法判定他到底是不是真的比你适合。另外也不是法定的辞退理由。

3、下列情况公司可以辞退员工: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辞退员工需给补偿的情形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扩展资料:

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

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情况,依据改革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有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规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

企业辞退的原则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等四部门劳人劳[1987]5号文件规定:企业对违纪职工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对于那些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然无效的,可以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辞退规定》办事。如发现辞退不当的,要及时纠正;发现确属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企业对被辞退的违纪职工,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简单从事,防止矛盾激化。辞退后,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按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辞退——百度百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2

一、用工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用工单位应当向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补偿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解聘是指聘任双方解除聘约的行为。具体就是解除聘任的职务,不再聘用。

1.以事实为依据。

解聘人员要有理由,那种随便处置员工的企业永远得不到全心全意为企业着想的员工。只有以事实为依据,才能使被辞退员工心服口服,其他的员工也不会受到影响。

2.体面。

现代化的今天,是一个双赢的时代,在辞退员工时,也应充分考虑被辞退员工的体面,减少因被辞退而给其带来的不快,同时也减少了对企业潜在的威胁。

3.坚决。

勇敢地表达企业的立场,不要拐弯抹角。

4.迅速

辞退决定一旦做出,就应坚决实施。最忌讳信息已传出,但人力资源部门却无相应行动,尤其是对待有不轨行为的员工,速度是越快越好。

一、解聘可以优化员工组合。

有一部分闲置或是与工作岗位不相称的员工在每个企业都会有,如果长时间不能对他们加以使用,就会让企业背上沉重的负担。要在企业中真正实现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就要把一些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淘汰下来,这样才会使更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企业的员工队伍才会充满生机和活力。

所以,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不仅要清醒地认识人才的重要性,掌握用人的技巧,还要学会通过合理的淘汰机制提高效能。

二、解聘可以使员工更认真地对待自己的工作。

有些员工的被迫解聘,无疑会从反面刺激那些墨守成规和不思进取的员工,他们将因此产生危机感,从而更加认真地对待自己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都会进一步提高。

解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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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函是指聘用单位在聘请书还没有到期,由于各种原因中途解约而发给受聘者的一种实用函件,它有着说明性(说明解聘原因)和时间性(从何时开始解聘)的特点。如企业要解聘员工,一般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因此要提前写好送至被解聘者。

写解聘函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对被解聘者在职期间所做的工作或表现作实事求是的评价。

2、要说明解聘的原因,解聘的日期,并要求被解聘者做好工作的移交,所借公款和公物的退还等。

3、同时要对被解聘者表示应有的关心和祝愿。

4、语言要含蓄委婉,感情要真切诚挚,而且要留有副本。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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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2-20

  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可以先给劳动者调整岗位或进行培训,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辞退的分类:


  1、即时解除(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非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非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它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性条件(《劳动合同法》第42条)。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你问的很明确,但回答起来其实很复杂。 我只解说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不说终止的情况。下面试着对你的问题,系统性的归纳回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参考依据为现行的《劳动合同法》
  1、工作能力不够,只有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辞退。如果你是正式员工,那就不存在能力不够的问题。
  2、发现更适合该岗位的人才,这个理由不能辞退你。因为那个人没在该岗位实际工作,没办法判定他到底是不是真的比你适合。另外也不是法定的辞退理由。
  3、下列情况公司可以辞退员工: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辞退员工需给补偿的情形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不粘法条了,太累。我说下其它应该补偿的情形:
  一、未签劳动合同 
  二、有竞业限制 
  三、工伤或职业病解除合同
 
  综上,你的问题,答案基本都有了。但每个细节其实都挺千变万化的。如果你只是想粗略了解。我的答案够用了。如果你是想打官司,建议当地找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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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3-04-17
你了解一下就清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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