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有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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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上搜的。在当前世界贸易自由化的总体趋势下,贸易保护主义也在以新的形式发展着。传统的贸易保护,一般表现为关税壁垒、政府对进口贸易及外汇的管制。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贸易保护主义则基本上采取以配额、补贴、许可证等新型的非关税制度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政策。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贸易自由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国际多边贸易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WTO已经作为正式法人取代了GATT。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现状
  (一)新贸易保护采取的措施更加隐蔽
  WTO成立以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配额、补贴、许可证制度等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受到WTO规则的限制,越来越无法发挥作用。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为了减少贸易摩擦、获得最大利益,不得不从WTO规则中寻求可利用的措施。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侧重点转向农业领域
  在WTO的条款规定下,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对工业产品的关税逐年走低。目前,发达国家的工业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在3%左右。然而,这些国家在农业领域的关税却恰恰相反,最典型的表现是对农业进行补贴和支持。例如:美国农业关税为11.9%、给农民的棉花补贴超过30 亿美元,欧盟农业关税为21.1%、每年给生产者的直接预算补贴高达1000 亿美元,日本农业关税为33.4%、对大米的补贴高达生产成本的700%。
  (三)利用区域性经济一体化集团实施新贸易保护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了减少贸易摩擦新贸易保护主义不宜再以国家为基础实行贸易保护,而转变为以区域性经济一体化集团为基础实行贸易保护,既增强了区域内部经济实力也扩大了贸易保护的范围。成员国在集团内实行统一的规则进行自由贸易,而对非集团成员国建立贸易壁垒,阻止非成员国进入本区域的市场。
  (四)劳工标准成为近年来新贸易保护问题的焦点
  近十年间,美国等西方世界经济发达国家总是不遗余力地想把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如果一国认为贸易伙伴提供的产品是由劳改犯、童工参与制造,或者是在没有安全和健康保障的条件下生产的,并且这些国家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存在,就会将贸易伙伴的产品拒之门外。目前来讲西方国家认为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劳工还未享有国际劳工公约所包括的结社自由、集体谈判、罢工等劳工的基本权益。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影响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不利影响
  2005年我国成为按美元计价的全球第四大经济体,已经步入世界生产大国的行列,占据了全球经济较大的市场份额。同时伴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增长,以及外国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使得我国对外贸易纠纷问题日趋严峻。
1.新贸易保护主义不利于我国商品拓展国际市场,削弱了传统商品的竞争优势。我国传统商品出口以劳动密集型商品为主,受技术水平、人员素质等因素的限制,商品的科技含量、质量较低并且难以迅速使之得到提高。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出于保护本国经济及生产者的利益等目的考虑,往往制定较高的质量标准以技术性标准限制我国“价廉”商品的进入,这对我国的商品出口制造了极大的障碍。
  2.新贸易保护主义不利于我国服务贸易及投资业务向世界范围扩展,打击了我国企业参与世界贸易活动的积极性。近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纠纷不仅发生在传统的商品贸易领域,而且还有向服务贸易及投资业务蔓延的趋势。以2005年我国中海油集团竞标收购美国尤尼科受阻一事为例,美国曲解及滥用WTO的国家安全条款,以不利于国家安全为由阻碍中海油集团的竞标。我国以并购的方式向海外投资遇到了极大阻力。同时欧盟和美国还批评我国在服务业领域,特别是金融和零售业对外开放程度远远不够,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卫生环境、人权等方面加大施压力度。转(二)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有利影响
  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实行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这客观上刺激了我国企业为了跨过这些贸易保护措施不得不加大技术投资力度、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国际的各项认证。这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高企业整体的素质水平。
  三、我国面对新贸易保护主义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
  (一)我国应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和诉讼程序解决贸易纠纷
  可以使争议的双方和平、理性、可预见地解决争议体现了在争端解决中的不损害公正、不歧视的特点,可避免和防止贸易限制的扭曲,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可见,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主要作用,是能够确保经济弱国对经济强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提出挑战。我国加入WTO五年来只有一起将贸易争端诉至WTO的案例。而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巴西自2001年向WTO提起16起诉讼。我国应该积极利用这一机制,以谋取最大利益。
  (二)我国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企业应对国外贸易壁垒
  一方面政府可以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帮助国内企业收集各国关于质量、技术、环保标准的信息,建立相关的资料库并及时更新。另一方面我国应积极鼓励企业联合起来应对(下接第31页)(上接第20页)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采取“谁应诉、谁受益”原则,在企业与政府携手应对的基础上, 鼓励涉案企业积极应诉、挽回市场;同时政府可以按我国成功的建立行业协会的经验,建立不同产品的行业协会,以行业协会代表全行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商务部专门代表国家,帮助企业与外国政府谈判。
  (三)研究运用WTO规则, 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及相关保障制度,实行有理有度的保护,避免国内的产业受到严重损害
  目前WTO并不要求其成员国实行完全的自由贸易,不要求成员国取消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而是要求成员国依照各自国内的商品竞争力和发展状况,采取适合本国国情的、合理的保护措施。WTO第18条规定,发展中国家为了建立、发展新的工业或为了保护刚刚建立、尚不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产业即幼稚产业可实行进口限制。因此,我国应积极利用此类规则,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及相关保障制度以保护相关产业,使其获得宝贵的发展时间,从而在国际竞争力上具有比较优势。
  (四)我国应同广大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在WTO中共同争取达成相对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1995年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占世界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3%,到2004年已达到前所未有的43%。在WTO现有的成员中,有2/3是来自发展中国家。我国应同广大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积极参与WTO条款的制定。同时我国从总体经济增长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来看与发达国家均存在较大差距,仍属发展中地区,应该享有发展中国家待遇,因此我国应充分利用WTO中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优惠待遇及相关优惠条款,发展我国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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