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理解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如题所述

O.Mayer曾说〝宪法会消逝,而行政法会长存〞,在德国威玛共和时期,宪政发展从帝制转为共和,然而行政法的改变确不大;Frize Werner也说过〝行政法作为具体化的宪法〞,在越尊重法治与法制的社会中,宪法一旦被改变,行政法也会相继跟着调整改变,因此,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故宪法的地位往往高于行政法的地位。

宪法有一些基本原则,适用在行政法上,例如:

一、 民主国原则
所谓的民主国原则,最终的目的在于维护自由与保障民主,透过民主的思
想,使得国民主权及民主代议制度等宪法所强调之原则,得以落实在社会国家中,而国民主权及民主代议制度也同样运用在行政方面,例如对行政程序法的影响以及对于地方自治的影响。在民主国家中,人民是公权力的主体,在立法权上,国民也享有政权及代议士的选择权,在行政程序上,人民可以参与行政机关所主导之行政程序,并主张其权利,在听证、当事人陈述、证据及信息公开等,再再显示出国民主权及民主代议制度,因此民主国原则,充分运用在宪法及行政法上。
另外在地方自治上,此牵涉到中央与地方关系部分,中央立法权究竟可以管辖地方到何种程度,必须依据法律。因此针对行政法所探讨之地方自治要求,也适用宪法之民主国原则。

二、 法治国原则
所谓的法治国原则,一般来说包括保障人权、分权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司
法独立及国家行为之可预测性。在保障人权方面,这是法治国原则的目的;而分权原则主要是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因此将国家公权力依其功能及水平化分为行政、立法与司法三权,而不同国家权力机关也必须分权;在依法行政原则上,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从事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依法行政原则,不可逾越法律的规定,也必须遵守法律保留原则,此意谓对于特定之事物,未受法律规定或授权者不得为之;在司法独立原则上,行政机关是否遵守依法行政原则,应该交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定,至于在国家行为之可预测性上,法律必须明确定之国家限制人民之措施,就行政机关来说,只要其能依法行政,那么行政行为就有可预测性;就司法机关来说,只要能依法审判,那么人民对于司法审判行为就有可预测性;就立法机关来说,制定法律使人民对于国家立法产生可预测性,因此,无论是在保障人权、分权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司法独立及国家行为之可预测性等宪法原则上,运用在行政法上就是法律保留及法律优位等原则的适用。

三、 社会国原则
所谓的社会国原则,一般来说是要求国家对于社会经济地位较低之人民利益给予维护。对弱势者予以保护,社会国原则要求的是国家实现社会正义,并建立社会安全制度与保障制度,以建构出和谐社会,这是宪法的重要内容,运用在行政法上,就是从干涉行政走向给付行政、行政行为的多样化以及行政裁量必须考虑到社会国原则,以追求社会的实质正义。

总而言之,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是非常密切,二者许多基本原则都是同一的,只是行政法是宪法原则的适用,行政法作为具体化的宪法,在笔者举例之民主国原则、法治国原则及社会国原则等宪法基本原则上,就可明确看出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观察到这些宪法之基本原则,是具体适用在行政法上,做为一位以宪法为主要研究对象之学习者来说,除了要学习宪法等基本原则外,更要深刻观察与了解行政法的运用情况,时时反思,这才能充分体会到宪法与行政法之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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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13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与之抵触,均示为无效 ,它是其他法律的依据。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 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和原则的总称 。
所以行政法需要以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为依据,不能超越宪法所规定的范围。
第2个回答  2019-06-16
一级学科:0301 法学
二级学科: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国家重点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浙江大学
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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