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英国女王是英联邦16个国家的元首?

为什么英国女王是英联邦16个国家的元首?英联邦都有那些国家?

英国女王是英联邦16个国家的元首,是由《威斯敏斯特法案》规定的。

1、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英国殖民地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直辖殖民地、二是保护国、三是自治领。大战后,殖民地的独立运动高涨,自治领的分离运动加强。1931年12月11日,英国会制定了英联邦宪章,即《威斯敏斯特法案》。

规定:白种人统治的自治领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与英国组成英联邦;自治领是“独立和平等的主权国,共同拥戴英王为国家元首”。

2、目前的英联邦国家有: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加拿大、格林纳达、牙买加、新西兰(兼任库克群岛的元首)、巴布亚新几内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所罗门群岛、图瓦卢、英国。

扩展资料:

1、各个主权国都是自愿加入英联邦的,也可随时退出英联邦。 附属国在独立后可自行决定是以主权国身份(若得到其他成员国的承认)留在英联邦还是退出英联邦。

2、各个独立的成员国都是由其民选政府管治,内政和外交完全独立。

3、英联邦的现任元首由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兼任,是成员国自由和平等联合的象征。2018年4月21日英国王储查尔斯获批准继任下一任英联邦元首。 

4、除了有自己君主的成员国(如马来西亚)和实行共和制的成员国,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是其他所有成员国的女王,总督代表她出驻在这些成员国(英国除外)。女王根据相关成员国政府的推荐任命总督。成员国之间互派高级专员(不是大使)为外交代表。

5、各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定期在不同地方举行会议。但这些会议只是供他们交流意见和商讨问题,所做决策对英联邦成员国没有约束力。

6、尚未实现完全自治的领地成为附属国。英国的附属国基本上全部都在逐步走向全面自治,它们拥有独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系统。除了英国附属国之外,还有一些受其他成员国管治的领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威斯敏斯特法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英联邦王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英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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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6-06
英联邦前身是英帝国,由英国及其自治领和其他已独立的前殖民地、附属国组成。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慑于日益高涨的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调整了同原英帝国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1926年“英帝国会议”的帝国内部关系委员会提出,英国和已经由殖民地成为自治共和国的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是“自由结合的英联邦的成员”,“地位平等,在内政和外交的任何方面互不隶属,唯有依靠对英王的共同效忠精神统一在一起”。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案》从法律上对此予以确认,英联邦正式形成。1947年,印度、巴基斯坦各自宣布独立并加入英联邦。1949年,印度成为共和国,选举了自己的国家元首。从此英联邦成员由需对英王效忠的原则演变为英联邦成员“接受英王为独立成员国自由联合体的象征”,英王是“英联邦的元首”。
英联邦成员共52个,分别为:
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哈马、孟加拉国、巴巴多斯、伯利兹、博茨瓦纳、文莱、喀麦隆、加拿大、塞浦路斯、多米尼加联邦、斐济、冈比亚、加纳、格林纳达、圭亚那、印度、牙买加、肯尼亚、基里巴斯、莱索托、马拉维、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耳他、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瑙鲁、新西兰、尼日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圣基茨与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所罗门群岛、斯里兰卡、斯威士兰、坦桑尼亚、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图瓦卢、乌干达、英国、瓦努阿图、赞比亚 (巴基斯坦,2007年11月22日被终止成员资格)。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5-03
伊丽莎白二世(Elizabeth II,1926年4月21日—),全名伊丽莎白·亚历山德拉·玛丽·温莎(Elizabeth Alexandra Mary Windsor),现任英国君主,是英国,英联邦(The Commonwealth) 以及15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同时也是英国国教会的最高首领。她的头衔全称为“托上帝洪福,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其属土及领地之女皇伊丽莎白二世,英联邦元首,(基督教)信仰的保护者(Elizabeth the Second, by the Grace of God,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of Her other Realms and Territories Queen, Head of the Commonwealth, Defender of the Faith)”。她于1952年2月6日加冕,是目前在位时间第二长的国家元首,在她作为国家元首的国度中大约生活着1.25亿人。

宪法地位
在英国,伊丽莎白二世的皇位是根据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继承的,她是一名基督教新教徒,并且也未嫁给一名罗马天主教徒。尽管英国的皇位一般是血缘继承,但是英国的国会自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就一直有权决定谁来继承王位。(见英国王位继承)
在认可伊丽莎白二世为国家元首的15个英联邦国家中,她作为国家元首的地位是受到宪法承认的。原先这些国家都曾是英国的殖民地或自治领。早先的《威斯敏斯特法令》(Statute of Westminster)用来区分英国的殖民地和英帝国的自治领,根据该法令,“任何可能改变王位继承和王室头衔的法律都必须在获得英国议会和所有自治领议会的同意后才可实施。”而这15个在独立后继续承认女王(或国王)为其国家元首的国家事实上取得了近似于这种自治领的地位,虽然根据《威斯敏斯特法令》这些国家并非自治领,也无权单独决定改变继承方法。当伊丽莎白二世去世后她的后人将根据这些国家的宪法成为其国家元首,而非根据继承原则。因此事实上并不能将加拿大人、澳大利亚人等称为“女王的子民”。

伊丽莎白二世为国家元首的16个国家:
安提瓜和巴布达
澳大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伯利兹
加拿大
格林纳达
牙买加
新西兰 (自1981年,作为新西兰国家元首的英王,兼任库克群岛的元首)
巴布亚新几内亚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卢西亚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所罗门群岛
图瓦卢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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