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加班有加班费吗

政府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加班有加班费吗?包括平时8小时之外,星期六星期天,法定节假日,上班有没有加班费。

政府和事业单位职工加班应当补休,而不是发放加班费。

1、公务员与事业单位编制的员工,适用《公务员法》,而不是《劳动法》;

2、《劳动法》规定了加班的需要支付加班费,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也就是说,公务员加班的,应当补休,而不是发放加班费;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拓展资料:

何为调休?

调休,从文义解释看,是调整休息时间的意思。从我国现行规定看,国务院有权调整全民的休息时间,企业有权调整企业内部的休息时间。

国家级的“调休”,其实主要用于节假日挪假,是指将某个特定的公休日调到其他时间(一般是往后调),这和“补休”性质是不一样的。“调休”是国家利用公权力直接改变了公休日的日期,将一个不属公休日的日期直接改为公休日。

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企业可以采用调休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何为补休?

补休,顾名思义,是弥补休息时间的意思。是指该休息而未休时,事后用其他时间来弥补之前该休而未休的时间。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将“补休”写入法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所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补休”是用来弥补劳动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时间。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用补休代替加班费!

针对通常情况而言,只有休息日(一般是周六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补休的(如果不能补休,就得给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放假安排,中秋节、国庆节期间,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

10月1日至10月3日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按300%算加班工资。不能用补休代替加班费。

10月4日是中秋法定节假日,按300%算加班工资。不能用补休代替加班费。

10月5日、10月6日是调休,加班且无补休的,按200%算休息日加班工资。

10月7日、10月8日是周六、周日,加班且无补休的,按照200%算休息日加班工资。

参考链接:服务|调休和补休具体有何不同?_服务推荐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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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1、公务员与事业单位编制的员工,适用《公务员法》,而不是《劳动法》;
2、《劳动法》规定了加班的需要支付加班费,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也就是说,公务员加班的,应当补休,而不是发放加班费;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法律依据《公务员法》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2个回答  2013-01-18
呵呵,要是按照规定来肯定是有的,但是据我所知,出了有外资的企业会有这种习惯外,中国的很多企事业单位没有这个。。。政府就更是自说自话了。。。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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