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给法制办是因为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需要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参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领导本辖区的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本辖区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组织、推动解决本辖区公安执法问题;
(二)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核、呈报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
(四)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五)组织、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六)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依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八)管理公安法律文书;
(九)依照规定组织、开展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十)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信访工作,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
(十一)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参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执法实际和保证执法质量的需要,确定公安法制部门的案件审核范围。
参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审核的案件进行登记管理制度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审议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办案质量,有针对性地解决案件审核中发现的问题。
扩展资料
参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
参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公安法制部门审核案件主要通过审查案卷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办案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参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第五十七条,公安法制部门审核案件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意见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完备的,签署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提出补充调查取证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三)案件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相关法律手续、法律文书不完备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参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对上级公安机关及其法制部门或者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交办的复查案件,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复查结论。
参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公安法制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有错误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询、调阅案卷或者派员调查。
参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公安法制部门对本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确有错误或者不适当的执法行为,应当依法提出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限期纠正的处理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发《纠正违法决定书》,由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执行。
参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对存在过错的执法行为和案件,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及时认定执法过错责任,并制作《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意见书>,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下一步是不是就要移交检察院
‘
法制办审核后认为可以移交检察院的,会移交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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