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聘用了几个临时工人,工作时间有4年,从未与单位签过劳动合同,现单位想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怎么办。

工人想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请求双倍赔偿,是否是如他们所说那样

“企业劳资问题解决专家梁伟权老师”认为:国家法律规定已经不存“临时工”这个说法,所以贵公司聘用的那几个临时工,全部都要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如果贵公司四年没有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的风险,鉴于贵公司现在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的赔偿有: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的 双倍赔偿金、没提前通知的待通知金等,建议贵公司要求劳动局的相关部门协助贵公司来处理这个事情,有第三方介入贵公司可以降低很多风险,同时可以避免跟员工产生正面冲突,具体的规定贵单位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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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20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个案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有2个,劳动关系成立吗?如果成立赔偿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则按(05)12号文来确定,也就是说劳动者能提供出多少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能证明自己在该单位工作4年的证据,如果有则没有问题是劳动关系。
接下来谈第二个问题双倍赔偿能得到支持吗?答案是不一定可以被支持!
为什么?理由如下:
首先先确定双倍赔偿差额部分的性质是什么?这不是劳动者因为本身工作而带来的法律上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而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律给予劳动者的强制性补偿。这不能算是劳动报酬。
确定了双倍赔偿差额部分的性质不是劳动报酬了,再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如何规定的?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知道或应当知道没有超过1年,那就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了,仲裁就会不支持。

【意见建议】
要解决该典型个案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正式合法的解决途径如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然后根据补签的劳动合同来决定是否是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再续签,还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劳动者本身没有过错,那么用人单位该给予的经济补偿还是要给的。
第2个回答  2013-01-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否则可视为违反劳动法辞退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1-18
如果有证据支持,到劳动监察部门去申请劳动仲裁是可以的。
第4个回答  2013-01-18
个人 与单位,劳动纠纷,一般个人处于弱势!
工作4年从未签过劳动合同,单位已经违反劳动法在先;只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比方工资单,工作上的签名)
个人处于弱势的原因,主要是个人耗不起时间 精力和金钱与公司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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