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简称。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实现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其特点是:
(1)由选举、任命或者聘任而产生;
(2)必须由自然人充当;
(3)能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所进行的活动是法人自身的活动,该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直接承担;
(4)法定代表人的活动是直接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无须进行特别委托授权即能代表法人进行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及其以外的事实行为。
法人不仅应对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合法民事行为的后果负责,而且对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后果,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但不排除法定代表人本人所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其本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税务机关、登记机关隐瞒真情,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还存在一些不同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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