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汉甲外出打工多年未归,在村里有一处闲置的宅基地,邻居乙便买来材料在甲的房子盖起两层楼房,准备给儿子结婚用,房子刚建好,乙赚了一大笔钱回来准备定居成家,问房子归谁所有?这是物权法添附一节的知识点,求懂的人回答~
这个问题忽略了很多条件,可以肯定的是,没有法定建设手续和宅基地主人同意,该房子不会取得产权,几种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1、如宅基地主人未同意,则该房无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则该房子为违法建筑,按规定应有相关部门组织拆除并对建房者进行经济处罚,宅基地主人并可要求建房人为其侵权行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违法建筑建成后,被依法拆除前,如宅基地主人该违法建筑适于自己使用,并认为可补办手续使之合法化。
扩展资料:
宅基地登记
(依据:河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城市郊区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宅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1998年1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修正案》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根据“地随房走”条款,那么甲的宅基地也要跟房子一并给乙了,这样的话,乙不是就有了两块宅基地吗?可是,不是规定农村每户只能有一块宅基地吗?而甲虽然可以得到一笔赔偿,但是无法再获得宅基地建房了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