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母公司签合同,货物由母公司使用,但发票要求给子公司,子公司付钱。是全资子公司。这样合法么?

如题所述

不合法,因为子公司与母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独立核算。所以母公司签订合同应该由母公司开具发票。如果要由子公司开具发票的话,应该由子公司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母公司再与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子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

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断的关键在于分公司是否从事经营活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是否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分公司为非法人资格,不可能取得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独立核算或是非独立核算与这个没有关系。营业执照里面的经营范围可以作为判断在当地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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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按照规定来说,这肯定是违规的,相当于实际上是母公司买的,但是由子公司发票,最后入账也入到子公司,相当于入账与实际不符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况还是可能发生的,这样的话,子公司只能入账的时候完全不考虑母公司的合同,就按照是子公司采购的货物处理,相关的手续单据做齐,然后你们自己备查记清楚就行了
这个就算税务或者什么的来查很难查到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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