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极其效果有哪些?(民法学中的民事法律关系领域)

如题所述

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由四个:被滥用的权利本身是合法的;当事人有滥用权力的故意;滥用权利造成了损害;损害与滥用权力行为有因果关系

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一定的界限,损害了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是对他人权利行使的限制。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又叫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公权滥用的危害:

一、公权滥用侵害弱势群体权益

所谓社会弱势群体通常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当代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成员的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基本权利、生活质量等等都己经出现较为明显的差距,并且这个群体目前在中国人口中仍占大多数。

尤其是他们面临着权利困境,各方面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矛盾和压力会导致他们内心的焦虑与矛盾。然而公权人员在公权施行中发生的种种滥用职权痼疾,更是直接侵害弱势群体的权益。诸如垄断自然资源、就业资源,垄断信息、垄断热门产业,刮民脂膏、贪得无厌,对弱势群体横征暴敛。

有的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利用掌握的行政权力,干预市场,形成行政垄断,使弱势群体发展受挫;有的官商勾结,征地拆迁中应当补偿给拆迁户的补偿款被挪用、克扣,补偿标准被人为压低,回扣部分进入个人腰包。

有的在具体实施低保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搞“人情保”、“关系保”,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或亲戚朋友纳入低保对象,致使一些真正生活困难的家庭,却被驱于低保政策之外等,虽然公职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其内容与法律、法规设定该职权相差甚远。

二、公权滥用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党和政府贯来是坚持公平正义原则的,但部分公权施政者却滥用公共权力,人为地制造公共资源分配不公,直接破坏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尤其体现在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分配上,破坏了公共权力通过再次分配解决市场失效问题,缩小社会差距帮助弱势群体的原则。

同时,公共权力的滥用诱发了社会道德的失范。公权施行基本上都是官员,官员作为社会的优秀分子,遵守社会道德,成为社会表率,应是他们的天职。可正如德国哲学家费希特所说:“如果政府这些出类拔萃的人都腐化了,那还到哪里去寻找道德善良呢?”

(注1)最后,公共权力的滥用侵蚀着社会信任的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石是社会信任,只有相互信任才能把社会不平等控制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然而,由于公共权力施行中腐败的顽固存在。

不仅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力存在质疑,而且对党的执政地位产生忧虑,这种怀疑和忧虑又增加了公平正义原则实行的难度,在某些领域造成公平正义进展缓慢的被动局面。

三、公权滥用扩大社会贫富差别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吴敬琏,把“官场上存在严重的腐败和权利侵犯”,视为造成我国贫富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之一,他指出:“中国腐败活动的规模有多大,也不难想见它对贫富差别影响有多大”(注2)。

这是因为,公平的机会和平等的起点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少数公权施政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破坏社会竞争的基本规则,并通过侵吞公共资源来获得竞争的优势,从一开始就拉大了社会人员的差距,破坏了社会的基本正义。

在扩大社会贫富差别的原因中,无论是社会分配不公,包括就业机会、创业资源分配的不公,还是腐败和权利侵犯,都只有手中握有公权力的官员才有条件做到,并且这种腐败和权利侵犯痼疾,根本原因是权力寻租,权钱交换,公权力成为了谋取私利的工具。

这种现象不是一时一事所能停止,而是越演越烈,成为一种官场病态,成为施政官员的一种恶劣习惯,由此把社会贫富差别愈拉愈大。

四、公权滥用激化矛盾催生犯罪

近年来国内外法学界研究得出的一个共同结论是:“公共权力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剥夺是导致激情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注3)。这是因为现代犯罪学早就指出,“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动态关系”。

可以这样说,公权力对弱者的侵害,不仅有诱发激情犯罪的功能,而且还具有促使激情犯罪行为转化为“你死我活”不可调和的地步。尤其是一些地方公安司法部门,主张一方,权钱交易,警匪勾结、草菅人命,渎职犯罪等,不仅成为不良痼疾,且大有泛滥漫诞之势。

如近年来各地不断上演的死亡拆迁、刑讯逼供、冤假错案、铲车压碾、开胸验肺、被精神病等激起民愤的事件,与孔子感慨的“苛政猛于虎”不相上下。这些横行无忌的行为,群众早己痛恨己极,不少民众心中都憋着一团怒火,一旦遇上对抗公权力的群体事件。

无直接利益关系的民众即会愤然加入,最终酿成大规模群体事件,使党和政府的威信扫地。全国各地不少类似事件告诫我们:公权滥用的痼疾,不仅是激化矛盾的直接因素。

而且是催生危及党执政地位潜在因素的主要祸根,在当前全党“汇聚推进改革强大正能量”的政治动员中,必须彻底清除,以确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顺利贯彻执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1-31

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包括:

(1)行为人有权利。权利滥用是行使权利不合法律要求的行为,若无权利,则不发生权利滥用;

(2)行为人行使权利损害了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若行为人行使权利未损害他人的利益,即使其权利的行使不符合权利的目的,也不构成权利滥用;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其行使权利的行为尽管损害了他人利益,也不能构成权利滥用。

权利滥用的效果:承认权利的存在而否认其行使的效力,甚至引起权利的丧失。



扩展资料

中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也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制度。如《苏俄民法典》第5条。中国也确认了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3-30
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
A.须有正当权利的存在。
B.实施了行使权利的的行为。
C.行使权利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
D.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失也可以构成)
ƒ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在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换言之,诚实信用是原则,权利不得滥用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结果。
④禁止滥用权利原因:
法律的终极目的不全在于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同时要兼顾整个社会的发展。因此,民事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使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利益获得平衡,民事主体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得到平衡,禁止滥用权利。
⑤权利滥用的效果:承认权利的存在而否认其行使的效力,甚至引起权利的丧失。
A,若采用法律方式行使权利,则其实施的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B.若采用事实方式行使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权利滥用的状态持续存在,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30
  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由四个:被滥用的权利本身是合法的;当事人有滥用权力的故意;滥用权利造成了损害;损害与滥用权力行为有因果关系。
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驶权利超过一定的界限,损害了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是对他人权利行使的限制。
第4个回答  2014-04-01
孟宪江法律热线回答你的问题:

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驶权利超过一定的界限,损害了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是对他人权利行使的限制。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由四个:被滥用的权利本身是合法的;当事人有滥用权力的故意;滥用权利造成了损害;损害与滥用权力行为有因果关系。
更多答案参考“孟宪江热线网”,互联网搜索孟宪江热线网,提供网上律师服务项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