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3-01-26
从2013年1月1日起,本市2012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将按以下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先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2、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缴费年限
92年底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93年以后的缴费年限(不包括特殊工种的折算工龄);剩余月数大于等于7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3、按本人2012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3%
4、2012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7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其中:按到龄进档补差的原则,
①2012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2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②2012年当年内男年满65周岁(1947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③2012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④2012年当年内年满75周岁(1937年1月1日至1937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⑤2012年当年内年满80周岁(1932年1月1日至193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以上五类对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人员
按上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2012年12月底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