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交的个人所得税,回国后交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抵免吗

如题所述

在国外交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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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0-23
个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额,如果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原件,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抵扣。但最多抵扣限额为按我国个人所得税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可持纳税凭证,按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申请抵免。纳税人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纳税人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低于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在计算抵免限额时,实行分国限额法。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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