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大家好:
我在前一段时间与公司签署了劳动解除协议,但我觉得协议中有些地方存有疑点,想请您看下,这份协议签署在签署后是否生效,以及公司是否违法:
1、协议中,合同解除的日期为2013.8.1,而我签订的日期为2013.8.10
2、协议中,未写明我们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以及劳动合同的期限(起始+终止)
3、公司实际上并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要辞退我,但在协议中有写: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3.8.1日解除合同。请问,我现在还能否通过法律途径,向公司拿回这部分补偿(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补偿)
PS:
1、我公司的一个女同事怀孕了,她也在同一天签署了一样的协议,请问这份协议对这个孕妇是否生效~
2、我俩都领到了协议中提到的经济补偿金——1050元
还请高人指点,万分感谢
我俩各自收到的经济补偿金为10500元

如果你们协商解除合同,并且已经签字同意的话,就不能再要求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的。孕妇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但是协商解除合同也是合法的。根据你们的情况,基本上已经无法就解除合同一事用人单位再支付其它补偿的。如果有交的保险,未支付的加班费的,可以要求补交社会保险和支付加班遇的。追问

谢谢~

那请问前两点呢?

1、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的签订日期晚于解除日期,合法吗?

2、协议书中提到“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劳动合同”,这句话中提到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与期限,与合同上写的不一致,这份协议还合法有效吗?

追答

1、你说的第一个问题,并没有多大影响的,解除合同的协议书,并没有固定的格式要求的。

2、第二点如果相差很大的话,可以要求追加未列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追问

非常感谢,最后一个问题:

我进公司后共签过两次合同:

第一次——2011年12月23日签订,合同期为2011年12月23日-2012年12月22日~
第二次(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续签)——2012年11月30日签订,合同期为2012年11月30日-2013年11月29日~

在解除协议中,只写了第二次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与期限,这份解除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追答

可以要求补发前面一年合同的一个月工资的,建议拿到前面协商好的补偿之后,再去要求。

追问

明白了,非常感谢~

也就是说,若协议中没有详细写明当时签订劳动合同(两份)的日期与期限,我便可以拿到协议中规定的补偿金后,再去要求补偿,对吧?

追答

拿到前面的补偿之后,再去争取,但是能不能要求到,要看你们的协商的具体情况和具体意思的的表达的。一般情况,未列入的期间,你可以继续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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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____________ ( 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与_______________( 方)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同意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法或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按规定支付(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_________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第2个回答  2013-08-18
因你们是协商解除 ,不属单位单方解除,不受提前一月通知限制,同样孕妇是自已同意解除的所以合同生效。
第3个回答  2013-08-18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欺诈、胁迫行为,您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协议的签署日期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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