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执业证编号,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司法部于2009年10月1日起,为推进律师管理信息化,便于及时采集、更新律师、律师事务所信息,自动生成、更改和管理执业证号,记录和管理执业证书流水号,制定了新的律师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编制规则。
律师执业证号采用17位代码,第1位为执业证书种类代码;第2-3位为执业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4-5位为执业机构所在市(地、州、盟)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代码;第6-9位为首次批准律师执业的年度代码;第10位为律师执业类别代码;第11位为性别代码(男0,女1);第12-17位为律师执业证序列号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