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是否有效?

如题所述

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过程中,经过若干手背书,其中一手又回到了承兑人、收款人或背书人手中的背书。回头背书一般被认为不影响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权利,但有如下几种现象须引起注意: 

其一是单纯的一手背书,即承兑人给收款人,付款人又回给了承兑人,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其二是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全部是关联企业

其三是应该看到在行使追索权时,可追索的对象相对减少。 

其四的应该分析一下是否有单纯融资的倾向。 针对回头背书,收受人首先应注意研究其合理性,即回头背书是否合理。

扩展资料:

回头背书规则:

1、回头背书在背书时间上受到限制

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仍然可以依背书将票据转让,但这种背书必须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之,否则不能再继续转让。但在一般转让背书,即使在到期日之后,仍可以继续背书转让。

2、回头背书的持票人在迫索权行使上受有限制

1)持票人为出票人时:此时出票人对于其前手没有追索权,也就是说,在出票人以前的所有在汇票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都不对出票人负担保责任,出票人只能对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票据法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此时的持票人,即出票人是票据上所有前手的最端首,但同时又是所有其他背书或签名人的后手。

如果允许出票人向其前手迫索,被迫索的前手可以后手的身份再向出票人追索,这实际是形成了一种简单循环,既增加了追索数额,又累及每一个背书人,毫无实际意义。

2)持票人是背书人时:此时该持票人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例如汇票经甲(出票人),背书人乙、丙、丁;戊之手,后又流通至丁之手,此时丁对于戊无迫索权。因为戊既是丁的后手,同时又是丁的前手,若丁向戊迫索,戊亦可以后手的身份对丁追索。同样造成济循环追索,毫无意义。

3)持票人如为承兑人时:该持票人对任何人都无追索权。这是因为承兑入作为汇票主债务人,对汇票有付款的责任。而行使迫索权的前提是汇票不获付款。因此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迫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回头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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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1-10

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过程中,经过若干手背书,其中一手又回到了承兑人、收款人或背书人手中的背书。回头背书一般被认为不影响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权利,但有如下几种现象须引起注意: 

其一是单纯的一手背书,即承兑人给收款人,付款人又回给了承兑人,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其二是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全部是关联企业。

其三是应该看到在行使追索权时,可追索的对象相对减少。 

其四的应该分析一下是否有单纯融资的倾向。 针对回头背书,收受人首先应注意研究其合理性,即回头背书是否合理。

扩展资料:

回头背书规则:

1、回头背书在背书时间上受到限制

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仍然可以依背书将票据转让,但这种背书必须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之,否则不能再继续转让。但在一般转让背书,即使在到期日之后,仍可以继续背书转让。

2、回头背书的持票人在迫索权行使上受有限制

1)持票人为出票人时:此时出票人对于其前手没有追索权,也就是说,在出票人以前的所有在汇票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都不对出票人负担保责任,出票人只能对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票据法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此时的持票人,即出票人是票据上所有前手的最端首,但同时又是所有其他背书或签名人的后手。

如果允许出票人向其前手迫索,被迫索的前手可以后手的身份再向出票人追索,这实际是形成了一种简单循环,既增加了追索数额,又累及每一个背书人,毫无实际意义。

2)持票人是背书人时:此时该持票人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例如汇票经甲(出票人),背书人乙、丙、丁;戊之手,后又流通至丁之手,此时丁对于戊无迫索权。因为戊既是丁的后手,同时又是丁的前手,若丁向戊迫索,戊亦可以后手的身份对丁追索。同样造成济循环追索,毫无意义。

3)持票人如为承兑人时:该持票人对任何人都无追索权。这是因为承兑入作为汇票主债务人,对汇票有付款的责任。而行使迫索权的前提是汇票不获付款。因此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迫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回头背书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2
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过程中,经过若干手背书,其中一手又回到了承兑人、收款人或背书人手中的背书。回头背书一般被认为不影响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权利,但有如下几种现象须引起注意:其一是单纯的一手背书,即承兑人给收款人,付款人又回给了承兑人,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其二是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全部是关联企业;其三是应该看到在行使追索权时,可追索的对象相对减少;其四的应该分析一下是否有单纯融资的倾向。针对回头背书,收受人首先应注意研究其合理性,即回头背书是否合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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