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公司收到境外子公司分红,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母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在境外有一家全资子公司,现在母公司收到子公司的一笔分红款,那么母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该怎么调整,该怎么计算,这笔款项是否需要向税局备案,若需要备案,则需要哪些资料??ps:母公司所得税率25%,子公司所得税率19%。回答满意的话,还有追赏哦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应税所得总额。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和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损失后计算的应纳税额。

所得税法实施第七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关注这两个科目是否计提坏账准备,如果计提坏账准备,但并未实际发生损失时,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2、如果款项收不回来,真实发生坏账,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但要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3、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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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0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对境外应纳税额的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税局的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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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3-3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中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因此,母公司取得子公司分红所得,因母公司在境内,该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一条规定,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第二条规定,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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