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国家限售条件不满足购房合同有效么

在上海的同一个小区卖了原来的一室一厅,重新买了一套二室一厅。但是社保和税单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不满一年。8月15号满一年。本来合同约定8月20号过户。但是审税时说合同签订时税单应该满一年。因此合同要修改日期重新签订。房东以此威胁要补够房子长的差价。大概10万。请问之前的合同有效吗?房东有没有重签的义务?如果房东坚持不重签我们有权撤销这个合同让房东退回首付吗?希望懂得法律的朋友给予帮助。。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应有法定理由,否则不能随意认定合同无效。
你这类情况,在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可撤销合同。因为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合同时候不符合购房资质,因此作为卖方可以在你无法及时获得购房条件的情况下撤销合同。
当然,考虑到一般百姓对于购房政策了解有限,只要你在签订合同时候不是故意隐瞒不符购房条件的事实,一般在撤销合同的时候,卖方在退还你首付的情况下,不会追究你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出卖方一定要追究你的合同违约责任,法理上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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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6
按合同约定办是公平合理的处理方式。
上海实行限购正常后,房管局要求房屋买卖合同增加了补充条款二:内容是:
“双方均已经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规定,如因违反规定、房管局不予办理交易过户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处理:1、双方共同办理合同撤销手续;2、因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住房情况等属于乙方责任,(以下二选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乙方应承担违约,违约金为-----元。”
如此,看你们的合同:若选了第一项,只要甲方列举出经济损失证据数据,乙方就得赔这数;若选了第二项,就按第二项约定的数目支付。就这么简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8-23
原先签好的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建议去咨询下律师,毕竟这里面牵扯的事情太复杂,没法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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