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的同一个小区卖了原来的一室一厅,重新买了一套二室一厅。但是社保和税单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不满一年。8月15号满一年。本来合同约定8月20号过户。但是审税时说合同签订时税单应该满一年。因此合同要修改日期重新签订。房东以此威胁要补够房子长的差价。大概10万。请问之前的合同有效吗?房东有没有重签的义务?如果房东坚持不重签我们有权撤销这个合同让房东退回首付吗?希望懂得法律的朋友给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