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个公司工作三年八个月了,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现在公司经营惨淡,好像有解散的意思,快搞不下去了。今天听说想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请问这样算不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样该如何支付我补偿金,该支付多少?(公司都将近两个月没发工资了,每月15号发工资,现在7月份的工资上个月15号到现在都没发)
公司现在老板意思现在走给我9月满勤工资再补偿我两个月,按劳动法我应该得到4个月补偿。我没有同意。他说不同意公司就宣布破产,等下公司财产清算变卖的钱可能还不足补偿及发8月份工资。请问劳动法是如何规定这种情况的,如果一个公司破产后固定资产清算不够补偿的就算了吗?(9月9日)
我看劳动法,为什么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说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支付补偿,而不是第四十条全部规定解除的呢?因为第四十条第二款才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这里看不太明白。主要就是看不明白为什么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这样规定。意思是说除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一条其他款解除的都不补偿了吗?
追答你好
你把法律的条款项搞错了,第四十一条包括三款,你以上举的是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一项,整个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是: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