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9-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颁布时间:2006-12-2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