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执法大队对盗版图书市场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什么是盗版书

盗版书即翻版书,指非经原作者或原出版商出版的未经授权的书。盗版书一般封面色彩鲜艳,字迹混浊,封面用纸较薄,胶印的胶水外溢。盗版书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判断,盗版书的危害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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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13

违法出版物包括很多种,盗版图书只是其中一种。而且对制作、销售盗版图书的处罚有三种法律责任:行政、民事、刑事。行政处罚只是当事人接受处理的一种法律责任,该处理由版权管理部门查处,由于文化体制改革,该部门职能主要并入副省级以下城市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依据为:《著作权法》(20100226)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0301)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个回答  2018-01-13

违法出版物包括很多种,盗版图书只是其中一种。而且对制作、销售盗版图书的处罚有三种法律责任:行政、民事、刑事。

行政处罚只是当事人接受处理的一种法律责任,该处理由版权管理部门查处,由于文化体制改革,该部门职能主要并入副省级以下城市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依据为:《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人对其传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所谓“著作邻接权人”是指作品传播者,如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艺术表演者等等;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参考资料

道客巴巴.道客巴巴[引用时间2018-1-13]

第3个回答  2018-01-11

    第四十八条 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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