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是这样的,我07年6月17号入职,到08年6月30号离职,已满一年了,我一进来的时候公司给了我一份劳动合同,但是却没有和我签上,这份合同只是做做样子,公司领导都没有签名盖章,也就等于公司没有跟我们员工签劳动合同,这样公司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呢?还有,公司没有给我买社保,之前说做满一年后会给我补上,但是在今年5月份的时候老板给我电话说现在公司环境不好,保险公司就不出钱买了,要买就自己出钱买,我说我看看再说,我心想那有这样的?我在公司上班还要自己出钱买保险.08年出了新劳动法公司也没有新的劳动合同给我们补上,听说没有补签合同的可以按照双倍工资支付给员工的?是这样的吗?是不是我可以多拿12个月的工资?还有一年的社会保险能争取回来吗?还有我要公司给我补多一个月的工资合理吗?请权威人士给我回答,好的追加分数!
那么我要到劳动局怎么说呢?就说之前的公司没有签新劳动合同还有没有给我买社保就行了吗??一般这样的情况会受理吗??还有通常要多长时间来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