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想明确说一下:我们俩个人签订个人合伙协议,就是说我们两个人共同出资共负盈亏的连带无限责任
而在这个协议书的基础之上我们所成立的是一家个体工商户企业。
那么也就是说如果根据个人合伙协议书上的规定这家店属于我们俩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负盈亏的,而实际上办理的手续则是按照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出现,那么这里首先不矛盾吧,是符合法律效应的吧
第二点:即便是对外先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程序走,我想这也应该只是对外的吧,而对内我们俩还有合伙协议,也就是说虽然说按照对外来讲这个店是谁注册的就是谁的产财谁来负责而且有这家店的所有者,但是我们私下还有一份协议书来做说明,这样可以实现吗?会不会对法律条款造成冲突呢?
最后一点就是我们所签订的这个个人合伙协议与成立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应该不太一样对吧,因为我们所签订的只是一份个人的合伙协议而已,而不是所谓的成立合伙制企业经营对吧。它们俩个应该不是在一个层面上的两个问题吧。如果是合伙制企业话在成立企业,营照上面都是要注明是合伙制形式的,而我们只是以一份个人合伙协议做依据而实际上成立的则是人体工商户形式,这两者应该有哪些不同,或者有哪些是相通的呢?请老师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