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合伙协议的与个体工商户开店的一些问题

首先我想明确说一下:我们俩个人签订个人合伙协议,就是说我们两个人共同出资共负盈亏的连带无限责任
而在这个协议书的基础之上我们所成立的是一家个体工商户企业。
那么也就是说如果根据个人合伙协议书上的规定这家店属于我们俩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负盈亏的,而实际上办理的手续则是按照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出现,那么这里首先不矛盾吧,是符合法律效应的吧
第二点:即便是对外先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程序走,我想这也应该只是对外的吧,而对内我们俩还有合伙协议,也就是说虽然说按照对外来讲这个店是谁注册的就是谁的产财谁来负责而且有这家店的所有者,但是我们私下还有一份协议书来做说明,这样可以实现吗?会不会对法律条款造成冲突呢?
最后一点就是我们所签订的这个个人合伙协议与成立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应该不太一样对吧,因为我们所签订的只是一份个人的合伙协议而已,而不是所谓的成立合伙制企业经营对吧。它们俩个应该不是在一个层面上的两个问题吧。如果是合伙制企业话在成立企业,营照上面都是要注明是合伙制形式的,而我们只是以一份个人合伙协议做依据而实际上成立的则是人体工商户形式,这两者应该有哪些不同,或者有哪些是相通的呢?请老师指点

你所说的符合法律效应、对法律条款造成冲突这些词我不是很懂,只是说说我个人意见
1、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承担无限责任。
2、如果产生债务之类的事情,登记的经营者应该首先偿还债权人(经营者责任),之后再处理合伙内部的事务(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经营者承担无限责任,这个责任是关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种种法律来限定的,比如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等。合伙内部就是自己协调的民事(民法)纠纷范围了。
3、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相同:都是无限责任
区别:1、营业执照格式不同、记载内容不同;
2、个体是个人经营、合伙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
3、个体是个人担责、合伙是全部担责(以合伙契约来约束成员)

如果你要采取个体工商户登记,内部合伙的形式,建议契约内容、权利义务要明晰,对实际经营者、经营情况要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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