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何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如题所述

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是指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税务机关实行有效征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因任职、受雇、履约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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