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的起源 和英美法系的不同?

如题所述

民法来讲,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并行于世界的两大法律流派,罗马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法德法系,因其源于古罗马法而得名。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因起源于英国,并著称于英美两国而得名。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即有区别,又有联系,属于辨证的统一。

一、起源

现代法律原则及流派主要是起源于欧洲大陆。从古希腊的民主和哲学,到古罗马的法律,古老的欧洲文明给世界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古罗马的开拓者,根据其需要,结合其民族特点及生活习惯,借鉴古希腊的民主和哲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在西罗马帝国时期,比较有名的是篆刻在十二块铜表上的十二铜表法,对世界影响最大的要算东罗马帝国时期(又称拜占庭帝国时期)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制定的《查士丁尼法典》,又称《国法大全》。《国法大全》由四部分组成,古老的惯例、过去皇帝的敕令、《法学阶梯》、《优帝新律》等。其结构分为人、物、诉。由于帝国的扩张,罗马法的精神原则在欧洲大陆传播开来。

后期,由于马其顿民族及野蛮的日耳曼民族的兴起,野蛮战胜了文明,罗马帝国衰落了。这时,盎鲁格森民族在不列颠群岛登陆,其将罗马法的精神原则与当地的习惯相结合,产生了不同于罗马法的拥有显著特点的普通法。

英国殖民者后来,将其法律带到了美洲大陆,在美国独立后,仍遵循英国的法律传统。

二、表现形式

从形式上讲,两大法系最大的区别在于,罗马法系注重于法律的成文化,而英美法系注重于遵循先例。,因此两大法系也被称做成文法系和判例法系。从一般意义来讲,成文化的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有利于法律的稳定与传播,但其也会因落后于时代发展和刻板而遭受指责。判例法由法官运用而产生,因法律人的编纂而表现,判例法有其灵活的特点,但往往不宜被人们所掌握,在没有先例可寻的情况下,也容易因法官的因素而出现不同的判决。为解决上述判例法的问题,根据英国王室法庭的判决又产生了衡平法,以对普通法进行补充。

三、不同的规定

两大法系,在法律技术上也有着不同的特点。有法律术语及概念的区别,有体例的不一致,等等。比如法律术语和概念上,对股东的追索制度在英美法系称为戳穿公司面纱制度,而在罗马法系则称为直索制度;在契约法上,普通法系称协议为契约,大陆法系称为合同。从内容上讲,契约是否有效必须考察契约是否具有约因(即对价),而大陆法系则无约因的规定。从体例上讲,大陆法系将侵权作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规定在债法中,普通法系将侵权独立出来。

四、不同的地域范围

大陆法系以德、法、日为代表,包括大陆法系的起源地意大利及欧洲大陆各国,以及曾经是上述欧洲列强的殖民地国家。普通法系,以英美为代表,包括英联邦诸国及前英美殖民地国家。

中国,众多学者认为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但实质上从法律技术上讲,其应属于大陆法系。

五、两者的融合

自上个世纪以来,两大法系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由于经济的发展,各国的贸易往来逐日增多,需要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方的行为,更由于上述的两大法系均存在不同的弱点,所以两大法系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大陆法系增加了对判例的研究,普通法系也增加了成文法的制定。目前,世界统一市场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强大,联合国对经济一体化的需求,各国之间订立了诸多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这些条约有程序上的约定,但更多的是实体法上的规定。这对于两大法系的融合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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