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政策

如题所述

建房需要的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4)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2、建房需要办理的手续: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向乡建办提出申请。
(3)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勘,同意建房,则可以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4)填写完毕经乡建办签字同意,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
(5)审批完成后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3、建房面积标准:
农村建房面积标准,不同的省份规定面积有所差异,如河北规定:人均耕地不足1.5亩地的平原或者山区,建房面积不能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1.5亩以上的建房面积不能超过233平方米;坝上地区每处不能超过467平方米。
北京规定:近郊区和远郊区农村,每处宅基地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它地区不得超过0.3亩;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之后标准规定的,每户不超过0.4亩标准。
山西规定:人均耕地0.067公顷以下的平原地区,每处宅基地不能超过133平方米;人均耕地0.067公顷以上的平川地区每户不能超过200平方米;山区建房的每户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注:不同省份农村建房面积标准有所不同,具体标准面积可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农村哪些区域不能盖房?、
1、耕地保护区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直接追求刑事责任。
2、公路两侧控制区
出于安全考虑,国道、省道以及国家一二级公路两侧禁止建房,也不允许在公路两旁居住。
3、水源地附近区域
水源地是重要的自然保护资源,一旦在靠近水源的地方建房,势必会造成水污染,因此,在水源地及其附近建房是不被允许的。
4、历史文化保护区
农村有些地区是遗留一些历史古迹的,是历史文化遗产,国家对这些区域还专门设立保护区,因此这些地方是绝对不能够建房的。
5、生态资源保护区
有些农村里有生态保护区,这些地区附近环境很好,但生态资源保护区有非常宝贵的动植物,受国家保护,因此,这类地区是禁止建造房屋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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