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成员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需要履行法定职责。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哪些成员组成1、行政部门代表可以分为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2、职工代表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3、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仲裁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织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第五条,未成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政府应按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由政府予以调整。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以上是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解答大家困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