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谁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谁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
法律分析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的纠纷,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是特别不好处理的事情。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刑事责任。在医疗诊断过程中,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很常见的。而此时就会涉及到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赔偿等问题。这些对当事人来讲,都是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按照相关规定,医疗事故的赔偿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申请,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关于赔偿的数额和标准,旧办法仅有一条原则 性的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十二条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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