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有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劳动者退回

如题所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 劳务派遣单位 : (一) 劳动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依照 企业破产法 规定进行重整的; (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五)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七)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风险提示: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上述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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